新通知!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2020-04-09 00:00:00

       各行各业的发展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建设工程行业,从事此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想考证,就不得不了解一下最新的有关政策,以便更准确地报考。今天大立教育小编和广大造价工程师考生分享“新通知!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这篇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相关文件:

  住建部《建办标〔2018〕20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小编注:根据2019年最新政策,税率由11%调整为9%)。其中,11%(小编注:根据2019年最新政策,税率由11%调整为9%)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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