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2021-01-07

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青海省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列表)。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1年1月6日 至 2021年1月15日 。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举报邮箱:407430131@qq.com  举报网站链接:http://www.qhpta.com/ncms/index.shtml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月6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一级消防工程师可评审副高级职称

2021-01-07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1: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2个: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  2:2020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及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一)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18个:电力系统、热能动力、机电及节能、新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及自动化、电力工程管理、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  (二)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2个: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  (三)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4个: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  二、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作为过渡,2020年仍按原规定4年执行,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  (二)申报条件  根据《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不再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符合工程系列职称正常晋升年限的,凭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及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申报高级职称。  (三)评审条件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5号)《关于注册类职业资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中电力系统、热能动力、机电及节能、新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及自动化、电力工程管理、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等专业评审条件暂时按照《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2号)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专业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6号)执行。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等专业评审条件参照《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6号)执行。  (四)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的工作年限及注册年限按照《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4号)执行。  三、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  (一)网上申报  2020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及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  申报流程:  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应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二)网上审核  1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符,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  2.申报人务必在个人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超出规定时间内申报人未进行申报、审核部门未提交审核结果的,将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统筹安排,确保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工作。  3.除自主评审单位外,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年限破格申报、非逐级申报(含越级申报、无职称直接申报等)、委托评审以及业务考试免试等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终审(其中,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由各地或者省人才交流中心终审)后,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再进行网上申报。  4.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5年的,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聘任。聘任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5.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取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四、需报送的纸质材料  各参评人员网上申报审核全部通过后(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按照网上申报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一)《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表格务必于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打印。《评审表》要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二)报送材料目录(清单),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本专业工作年限、取得工程师时间、工程师起聘时间以及材料名、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四)申报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聘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业绩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七)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并在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  (八)非公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  五、严格执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积极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六、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及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个人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3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受理。  七、有关要求  (一)经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及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以工作单位集中统一按时报送,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报送材料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严格把关,严禁报送虚假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刻取消评审资格,并向省职改办通报。  (三)答辩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答辩时间和地点请定时登录个人职称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四)评审结束后,各地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纸质材料,高评会对逾期未领纸质材料的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报送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材料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号(东明路与顺河路交叉向西400米路南),河南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东侧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71-66322086(工作日工作时间)。  附件:1.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  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1-3.docx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人社部: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监理、建造、安全消防等资格考试!

2021-01-07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对部本级办理的24个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其中涉及的18项资格考试包括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以及一级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等所需的职业资格证明、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均可实行告知承诺。  考试名称:监理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名称:建造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考试名称:一级造价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职称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考试名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xlsx  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doc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1-0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69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改革要求,决定在舟山、金华、嘉兴三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舟山市、金华市、嘉兴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选择2-3个投资额1亿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发承包项目,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改革试点。试点工程项目请于2021年3月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不立不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化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着力打造工程造价改革先行示范区。在“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按定额计价”规定的同时,研究制定和补充完善相应的计价规则、评标办法及合同示范文本计价条款,稳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量、招标控制价市场询价、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充分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  (二)着力打造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实践新典范。研究建设项目估算指标编制与使用,优化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与发布,修改完善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及施工发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依据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实行计价依据全面动态管理。  (三)着力打造工程造价数字化平台特色新样板。优化造价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创新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建设,以数据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安全高效为目标,努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工程造价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改革措施  (一)创新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我省选择部分地区选择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按定额计价”的改革试点。试点项目将在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及工程结算过程等环节创新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历史积累数据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项目可采用市场询价或者利用工程造价数据库和造价指数动态调整等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反映拟建工程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试点项目参考现行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本省计价规则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工程实际计算确定工程造价。  1.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实体项目除按国标清单要求编制外,还应根据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编列该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施工技术措施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编制清单项目。       2.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形式。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风险费等内容,增值税单独列项计算。  3.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可分析对比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相似度,选择一定数量的类似工程造价数据信息结合市场实际行情合理确定,或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增值税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并结合工程特点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  4.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投标价格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提供综合单价组成分析表。  5.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应结合招标控制价认真评审投标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若发现不平衡报价的请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分析中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醒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招标人应结合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及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充分的评标时间。  6.合同签订。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契约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以及发生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项目没有投标报价类似项目的,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分段结算节点,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  (二)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  1.开展计价依据市场化动态管理。为配合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根据建筑市场发展要求制定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办法,组建由企业、科研院校、社团组织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计价依据动态调整专家库,形成由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动态调整专家具体编制、工程项目人员参与测算的多层次、分专业的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实践,对现行计价依据与市场实际不匹配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有关内容作相应的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现行计价体系,提高计价依据的适用性,使计价依据水平更加贴近市场实际。       2.探索“互联网+计价”的计价管理新模式。以工程造价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将现行的计价依据管理与互联网平台深度融合,开发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工程计价依据共编、共享、共用工作机制。创新计价管理新常态,努力提升造价管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更专业、更便利、更全面的计价服务。  (三)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机制  1.实现多元化的价格信息发布形式。制定统一的价格信息发布规则和标准,搭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价格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价格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的主体责任。         2.建立多层级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分析近年来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按项目所在地、开竣工时间、工程类型、建筑结构、价格形式等分类管理,建立多层级的工程造价数据库,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积累成本分析大数据,构建企业工程造价成本数据库。  3.构建全覆盖的工程造价数字化应用体系。加快推进造价信息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信息数据采集、测算、分析、发布、交换等标准,强化数据管理和应用,有效实现造价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积极推进造价管理数字化转型,统筹全省造价信息资源,做好造价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的常态化整合,逐步形成业务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的数字化应用体系。  (四)强化工程造价监管与服务机制  1.加强项目策划阶段的造价管控。加强对造价专业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指导,提高建设单位或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市场化的编制水平及管控能力,优化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的编制。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参与项目前期策划阶段成本控制,通过限额设计、多方案比选,实现工程项目的前期造价控制。        2.完善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监管。修改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计价条款,取消应按预算定额和信息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完善相应的评标办法,规范施工合同签订。加大试点项目标后跟踪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检查,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推进过程结算,加快结算进度,强化竣工结算管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及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四、实施步骤我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3月)根据本省工程造价改革进程及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确定试点项目,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2年12月)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协调试点地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根据本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改革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的跟踪指导,及时反馈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研究试点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指导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总结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坚定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努力打造“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革窗口。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试点项目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分析试点项目取得的成效,研究试点项目尚需解决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工程造价改革思路和措施,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协调。       试点地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完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招标投标、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配套办法,健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对试点项目的指导协调,稳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2. 完善配套制度。  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创新的过程,通过改革实践修改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研究调整相应的计价规则,增加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应的计价条款,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提供政策保障与技术支撑。  3.加强技术交流与服务指导。  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破旧立新的任务,加强新思路、新方法对专业人员的指导与培养,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交流与合作,不断总结及推广先进经验,把工程造价改革推向深入。  4.加强数据积累与应用引导。  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是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必要保障,研究制定适应工程造价改革的统一数据标准,探索工程造价数据的积累方法,指导工程造价数据在改革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5.积极宣传引导。  加强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对工程造价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江西2020年第33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名单(共19人)

2021-01-06

关于公布2020年第三十三批二级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赣建字〔2007〕2号)和《关于开展注册期已满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6〕4号)规定,经审核,230人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4人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条件,19人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公布。  附件:2020年第三十三批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xls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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