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消息: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在9月进行

2020-04-03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时间安排,值得注意的,原先通常在5月举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将在2020年改为9月5日-6日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序号考试名称考试日期1教师资格(笔试)3月14日2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1、12日3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月18、19日4会计(初级)5月9-17日5注册建筑师一级5月16、17、23、24日二级5月16、17日6护士执业资格5月16-18日7教师资格(面试)5月16、17日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9卫生(初级、中级)5月23、24、30、31日10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5月23、24日11演出经纪人员资格5月30日12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月13、14日13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14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6月20、21日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16土地登记代理人17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5、6日18注册设备监理师19注册测绘师9月5、6日20监理工程师21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22会计(中级、高级)9月5-7日23经济(高级)9月12日24一级建造师9月19、20日25资产评估师26出版(初级、中级)10月11日27审计(初级、中级、高级)28通信(初级、中级)10月17日29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30注册城乡规划师10月17、18日31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道路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10月18日32房地产估价师10月17、18日33拍卖师(纸笔作答)34统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18日35一级造价工程师10月24、25日36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37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38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39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41经济(初级、中级)10月31日、11月1日4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7、8日4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44税务师45注册验船师46专利代理师47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11月13-15日4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11月14日49导游资格50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14、15日5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5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53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5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55期货从业人员资格1月11日,3月14日,5月16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21日56基金从业人员资格3月28日,5月23日,6月20日,10月24日,4月25-26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官方公布2020年3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数据更新情况

2020-04-03

       近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了2020年3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数据更新情况,资讯中指出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除安徽外)、一级建造师(除安徽、湖北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除安徽、湖北、贵州外)等职业资格证书已开通查询验证服务。          2019年度翻译专业资格(下半年)、资产评估师(含珠宝)、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下半年)(湖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江西、湖南、广东、贵州、重庆)、注册城乡规划师(除安徽外)、一级造价工程师(除安徽外)、社会工作者(高级社会工作师)(除安徽、湖北外)、一级建造师(除安徽、湖北外)、执业药师(除安徽、湖北、武汉、贵州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除安徽、湖北、贵州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除安徽、湖北、重庆外)等职业资格证书已开通查询验证服务。其中,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为电子证书。  注:2019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工结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是否规定期限?

2020-04-03

        想必在2019年就考取的造价工程师的小伙伴们,现在有部分人已经拿到了证书,但证书在手,是不是就能马上使用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考试及资格审核而获取造价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注册后,方可执业。那么,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是否有有效期限呢?下面大立教育带大家了解一下: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第九条可知: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1)取得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有有效期限,一般要求持证人员在一年内完成注册,已经拿到证书的考生不要忘记了哦!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后是否能重新注册?

2020-04-03

      从现实角度来看,很多在职人士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考试就是为了拿一个证书,所以不管在什么阶段,他们都是十分关心证书问题的。为了让大家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大立教育特搜集整理了有关资料,本文是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后是否能重新注册的相关问题详解的,有疑惑的考生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造价工程师被注销后还可以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多久后才能重新注册?  答: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有的同学问,自愿注销也要等三年吗?这个其实目前还没有官方解答,但有过以往经历的朋友表示不用,建议大家可咨询当地官方机构,具体情况以各地官方回复为准。

2020年二级建造师新旧教材对比解析(文字版)

2020-04-03

        2020年二级建造师教材已经面市,很多考生关心与旧教材对比,新版教材修订变化的幅度,以及作为一个“老司机”是否需要购买新教材。根据以往经验以及对比分析,每年的教材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只针对新标准、新技术进行修订,如果用专业的查重软件,可能大多科目(除个别科目)95%-99%都跟上一年的版本是一样的,但是为了便于复习,有条件的还是建议大家购买新教材。下面,我们从教学、应试的角度分析,各科目介绍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020版总体变化幅度不大。  新增1个必考点:企业新员工培训至少24学时;  修改3个重要考点:(1)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2019年4月1日起适用);(2)应急预案的管理细节有调整(2018年4月应急管理部成立,这部分知识点细节在2019年教材就该修改,但可考察的考点修改的并不多);(3)“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管理科目可能影响到考试的内容主要是上面4个考点,其他变化对考试基本没有影响,所以,2019版教材同样适用,老考生可不必购买新教材。  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整体变化不大。  新修改几个知识点:(1)依据新修订的《建筑法》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一定修改(重点看);(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解释二》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一定修改;(3)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内容有些许变化;(4)应急预案管理方面有部分调整。  新增1个知识点: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可考性并不大。  其他变化对考试基本没有影响,19年教材同样适用,老考生可不购买新教材。  三、工程管理与实务  1.建筑工程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总体来讲变化很小,从宏观上讲,即考试大纲即(考试目录)未有任何变动;从微观上来讲,具体到教材的章、节、目、条,页的知识点,总计约40处增减变动,但对考试有实质性影响的变动并不多,比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目,第二条中,关于结构的功能要求做了整体变动,再如,第二章,关于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加入当风速达12m/s应停止作业等这些考点对同学们备考有影响,其余增减考点对备考基本无影响。  从备考时间来讲,建议同学们年前把建筑基础夯实约30课时,化整为零,每天听1-2小时,至少听一遍,时间允许听两遍效果更佳。年后再通过新一轮的系统精讲、深度精讲、考前冲刺、课后章节题战班等六轮三阶段课程,帮同学们强化提升,半年时间拿下教材80%考点不是问题,当然拿证也就水到渠成。  2.机电工程  2020二建机电教材修改内容更加贴合实际应用。各章节篇幅都有所增加,仅第一章便增加10页左右,变化很大。  第二章管理部分也有局部调整,但对考试影响并不是很大。  第三章法规部分主要是修改了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要求,需重点关注。  建议学员购买新教材,学习新课程。教材变化部分知识点一直是考试出题的热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在后期的课程中,大立老师在授课中都会提醒变化部分知识点并作详细讲解,大家需要关注出题方式和做题思路,从现在考试进入正式备考阶段,大家再接再厉。  3.市政工程  2020版二建《市政》的变化不大,且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多数删掉了一些无足轻重的内容,增加了几条新内容,改了一些规范的名称,上述修改对考试基本没有影响,只不过知识点页码发生变化,使用旧教材复习容易跟不上节奏。  4.公路工程  公路实务总体来说内容变化不大,主要变化包括:(1)技术部分的桥梁工程悬臂施工修改和新增一部分内容。(例如:连续梁的合拢、体系转换和支座反力调整做了修改;预制梁块悬臂拼装时应注意的要点增加了几条等);(2)管理部分质量管理和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按照新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写,所以之前的旧教材内容就完全不适用了,另外造价管理修改了部分内容。(例如: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预付款保函等)。其他变化对考试基本无影响。  对于老学员来说,可以不买新教材,但对于新增内容要格外注意,对于公路实务来说一般新增内容都是当年考试考察的重点,尤其是质量管理完全改写,之前的关于质量管理部分的真题和模拟题就完全不适用了。  5.水利水电工程  变化较大。考试可能涉及到的考点至少十几处,且很重要。例如,案例的常考点:发布招标公告基本上全部变化、施工分包的要求、大体积混凝土相关规定。可考选择题的内容也很多,如:通用水泥和专用水泥增加部分知识点、PPP项目相关考点内容全部变化、钢筋相关考点变化、专业工程验收的条件、验收内容、成果性文件等。  建议学员购买新教材,学习新课程。  6.矿业工程  变化不大。但是新增了几处重要考点,如:工作面炮孔布置、注浆法的重要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修订了2处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如:增值税税率、斜井井筒漏水量的规定。  对于老考生,可以不买新教材,关注一下2020年新课程即可。二建各科目变化总结,实际变化较大的是机电和水利两个科目,其他科目变化并不是很大,对考试影响也不大

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相关问题及解答

2020-04-03

     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是考生进行专业学习和备考复习时的重要材料,所以考试年度的新版教材何时出版是考生们关心的问题。由于2019年监理考试教材沿用了之前的版本,因此今年的考试教材何时出版,以及会不会发生大幅度改版的变化是考生们更为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消除疑虑,今天大立教育就针对以上问题为各位进行详细解答。  问题1: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新版教材什么时候出版?  大立解答:根据以往教材出版的时间来看,新版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一般会在考试当年的1-2月,也就是各省市陆续发布考试报名通知的时间段出版发行,因此大立教育认为2020年度的新版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将会于2020年1-2月出版发行。  问题2: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新版教材会不会有大幅改变?  大立解答:在今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征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而在此前,我们知道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由于原先的考试科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改为《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因此大立教育认为2020年新版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不配注册安全工程师罚款5万!

2020-04-03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会议指出,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中的重点包括: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住建部发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020-04-03

        近日,住建部与发改委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目的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其中第二十条指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文将从3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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