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起施行

2020-04-09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涉及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规定包括总则和附则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申请工作3月23日起继续开展

2020-04-09

       近日,河北消防网法发布了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北消防救援总队将从3月23日起继续开展消防工程师执业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申请工作,相关人员可通过“河北消防网”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因消防救援总队内部职责分工调整,现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总队继续开展消防工程师执业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申请工作,相关人员可通过“河北消防网”(网址:http://he.119.gov.cn/)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文件(要求见附件)直接邮寄至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法制与社工处;收件人:周勇,电话:18903111196)。  二、总队正在对此前网上已申请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资料信息审核。期间,申请人如有收到前来总队窗口办理的短信可不理会,疫情期间暂不受理现场办理,如未提交相关纸质文件的可直接邮寄(要求同上)。其中申请注销的,如注册证书遗失,请作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疫情影响,现场确认、签名、拍照、纸质出证等环节暂停,待疫情过后,再统一通知大家前来补办理。  申请过程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联系人:周勇、窦中阳 ;联系电话:0311-89181521、89181529。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0年3月23日

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2020-04-09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和水利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统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管理,住建部等三部门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统一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为统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管理,现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附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申请发明专利好处多,办理流程来了解

2020-04-09

       我国专利申请一共分为三大类型,包括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含金量较高的莫过于发明专利了,为什么那么说呢?跟着咕咕狗知识产权来一起了解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好处您就知道了。        发明专利申请的好处      1、有效保护发明成果:三个专利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专利20年,对于企业来说,发明专利有利于技术垄断,是实施公司专利战略的基础。      2、个人和企业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产品生产销售、授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变现。      3、申报项目前提条件:发明专利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必要条件。      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发明专利获得银行贴息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小投资大回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包装产品,可以提升产品及企业核心竞争力。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或发明人个人身份证;      (2)发明专利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3)发明专利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相关研究的背景技术、发明的目的和技术方案等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4)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5)说明书附图:如果有附图,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      2、提交资料到专利局申请      专利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后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初步审查      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后,自动进入初审,专利局会针对申请专利范围、技术、文件、资格等等进行审查。      4、公布阶段      初审合格后,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请求的话,需要等到申请日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申请公布后,该专利就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      5、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后,如果发明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将进入实审程序,实质审查将会对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具备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明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没有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没有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      6、专利授权阶段      顺利通过实质审查阶段,没有被驳回的,专利局将会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到通知书2个月内)进行办理登记并缴纳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比外观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多了实质审查阶段,所以专利稳定性更强,也更具有含金量,整个过程顺利的话从申请到授权需要2-3年的时间。

福利来啦!央企补贴考证员工,造价证书值4万

2020-04-09

        毫无疑问,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综合素质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不少公司会采取一些措施提高自己员工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去完善自身各方面的能力,以后更好地位公司效力。最近,大立教育获悉一则消息,是关于央企鼓励员工考取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奖励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从此大型央企的文件发布中可以看出,该单位对一级建造师一次性最低奖励为3万元,年使用费达到1.2万元,如果按照履约使用费翻倍为2.4万元。  注册造价师、高级爆破师、试验检测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一次性奖励为2万元,年使用费为9千元,展约使用翻倍为1.8万元。  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性奖励为1万元,也有相应的使用费和履约费用。  最重要的是针对一人多证的,可以进行累加。  举个例子,如果你同时拥有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检测师,那么你每年不参与投标,也会有1.2+0.6+0.9+0.9=3.6万元的证书补贴,如果参与投标,那么可轻松达到六七万。  4月16日,另一家大型央企发表了以下文件:        从文件中,可以直观看出持证的员工不但每月会有津贴,对取证的员工还有高额的一次性奖励,一级造价工程师可达4万元,惊人的是一建市政可达到10万,其他专业也稳定在3-6万~  中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曾发布鼓励员工考取各类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政策。  这里所指的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持证率,满足企业战略转型升级的需要,鼓励广大员工考取相关证书,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对以下急需证件的奖励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新通知!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2020-04-09

       各行各业的发展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建设工程行业,从事此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想考证,就不得不了解一下最新的有关政策,以便更准确地报考。今天大立教育小编和广大造价工程师考生分享“新通知!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这篇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相关文件:  住建部《建办标〔2018〕20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小编注:根据2019年最新政策,税率由11%调整为9%)。其中,11%(小编注:根据2019年最新政策,税率由11%调整为9%)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证书和职称挂钩!造价工程师未来发展如何?

2020-04-09

       这几天,想必已经有不少考生朋友们通过大立教育网站了解到,不少省份明确了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后可以直聘为工程师,在此政策背景下,社会用人成本将大幅度降低,而想要考造价证书的在职人员所关心的是,证书和职称挂钩!造价工程师未来发展将何去何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江苏、安徽、四川、福建、黑龙江、上海、重庆、浙江、海南、湖北、广西十一省已经明确了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可以直聘工程师,其他省份也有此趋势。接下来,大立教育从两个方面解读造价工程师证书和职称挂钩这一趋势将对造价考试及造价工程师的未来发展的影响。  证书和职称挂钩,升职加薪重大利好  以上十一省在发布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中都有提到,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聘任为工程师,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一政策一方面打消了很多取得造价证书却担心未来职业发展人员的疑虑;另一方面也给觊觎造价证书已久却迟迟未敢行动的考生吃了一颗定心丸。近几年,造价工程师证书热度持续高涨,加上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扶持,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前景定然是可观的。  考试趋势灵活,证书含金量持续攀升  造价证书与职称挂钩的政策出台,必然会鼓舞更多的人员加入到造价工程师考试大军中。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会使得人员选拔环节减少。为了确保能够选拔到高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来造价工程师的考试难度和灵活度会有一定程度加大。造价工程师将着重考查考生的实操能力和理论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未来的造价工程师必然是多方面齐头并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当然,考试难度增加也会致使造价工程师证书含金量加大,因此,早日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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