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证书何时可注册?注册要求有哪些?证书屡屡注册通不过,为什么?

2021-07-15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是通过考试取得,对于已经领取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的考生而言,接下来,比较重要的就是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了。  考试通过后不注册证书也不会失效,只是不注册资格证书的人员是不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只有注册后才能执业。  内容提示:①二建证书注册条件;②二建证书何时可注册;③二建证书注册流程及资料;④二建证书屡屡注册失败的原因;⑤各地二建注册网站梳理。一起来看看:  二级建造师证书的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三)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者或延续注册都需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  二建初始注册要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才能申请初始注册。  在拿到二建执业资格证书后,通过所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填写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建设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网站上予以公示,没有问题后会通知领取《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以及《二级建造师执业章》。  建设部门具体来说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委托省建设厅办理;证书证明你已经在这个行业登记注册了。  二建证书什么时候可以注册?  二级建造师什么时候可以注册?领完证书之后就可以领证了吗?根据规定,二建证书注册各地区要求不一致,有的地区证书下发之后即可注册,有的地区需等官网注册入口开通后方可进行申请,具体需以各地区公告规定为准。  二建证书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流程分为: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告知。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重复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建证书屡屡注册失败的原因  各地2020年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中,领取证书后就要开始着手准备证书注册的事情啦!注意,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证书不能通过注册,速速跟随小编来看!  1、已注册建造师证书  取得相同专业一、二级建造师资格人员只能申请一级的初始注册,如专业不同,可同时申请。  对已注册二级建造师,后又取得一级建造师相同专业资格证书,那么须先把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掉后再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  如果二建证书跟一建证书是不同专业,那么可以同时注册。需要将这两个证书注册到一家单位。这种情况下,两个证书只能在本省使用。因为二建目前原则上只能注册在本省,二级建造师证书全国注册的文件还没有正式发布,而一建证书是可以在全国注册的。  如二级另有其他专业资格,在注销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但仅限与一级不同的专业。  2、已注册其他同属住建部证书  同属住建部的证书主要有:除了一建、二建,还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结构师等。  3、专业不符  因为报考专业不符合造成一建证书无法注册。所以,考生们在报考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到底符不符合报考条件。  4、考后审核不符  住建部注册时考生的所有信息都会进行审核,一旦不符合,就不予通过,所以考生提交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核对。  5、其他原因  未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工作年限不够、学历不满足要求不予通过。  各地二建证书注册网站  为方便各地考生注册二建证书和咨询,小编搜集整理了各省二建证书注册官方网站,仅供参考:  安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管理系统  重庆:“渝快办”(个人办事→服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二级注册建造师相关注册)登录新系统  北京: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  福建: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甘肃: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河南:河南政务服务网  湖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湖北政务服务网  河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黑龙江建设网-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设执业注册资格证事项  江苏:江苏建设人才网  江西:江西住建云平台,在“个人服务平台-执业注册”栏中发起申请  广西:广西建设网  广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吉林: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击“二级建造师管理”即进入“吉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  辽宁: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上海: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www.shjjw.gov.cn)网上政务大厅“人员类”专栏中“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  陕西: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四川: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天津: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云南:云南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网(平台登录→企业用户→人员管理)  温馨提示:更多省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网站,请咨询当地住建厅或住建局。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重磅!国务院: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对造价、监理工程师有何影响?

2021-06-09

     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通知》指出: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三级、工程监理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由三级或者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丁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工程监理资质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监理事务所资质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市场竞争加剧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在没有门槛限制的情况下,从事造价咨询上下游业务的企业都会进入市场,甚至没有一点经验的门外汉也会跨界入侵,加剧市场竞争。       2、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工程造价咨询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都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变得更高效、优质、专业后,也能更好地服务建筑企业,为建筑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促进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3、事中事后监管变得更加严格  不管是什么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都会变得更加严格,监管思路将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监管重点将从“管企业”向“管项目”转变,从园林绿化资质、物业资质、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准备好之前,工程造价资质不可能直接取消,只会一步步逐渐弱化。但总之,造价咨询资质的简化或者直接取消是利大于弊的事情。  总而言之,淡化资质管理,是强化个人执业这是大势所趋,在企业资质取消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造价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身上,因此在将来,企业承接业务需要看能力和信用,需要更多有能力的造价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根据网友们的评论可以大致推测,在未来,有证书只会有利无弊。

补贴3500元!人社局发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5月1日实施!

2021-05-06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其中提到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下是具体整理的内容。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其中提到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全额补贴标准为1500元至3500元,符合补贴对象范围的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80%至100%享受补贴。新标准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以及本市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4.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  (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纳入补贴项目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技能,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的,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资金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补贴申请  劳动者按规定参加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审核拨付  劳动者参加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申请补贴的,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补贴申请信息;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申请补贴的,由其户籍(或居住)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补贴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再次申请各类职业技能补贴,且纳入诚信记录;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把控评价质量,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认定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十、其他  (一)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入专账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山东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高频问题解答

2021-03-26

  关于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相关资讯,考生们可通过大立教育官网进行了解。近日,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高频问题解答的通知,小编特整理了具体内容,供考生们参考。    一、滚动期内有合格科目的报考人员进行报名,如果修改报考级别,合格科目是否继续有效?  答: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资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12项资格考试,滚动期内有合格科目的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已通过合格科目成绩无效,按新报考人员处理。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执业药师职业、一级建造师5项资格考试,报名时能否变更专业类别?  答:这五项考试均包含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通过全部专业科目后的报考人员,不允许变更专业类别;未通过全部专业科目的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专业类别,已通过的基础科目滚动期内继续有效,已通过的专业科目成绩无效。  例: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包含一个基础科目和三个专业科目。如果三个专业科目全部通过,则不允许变更专业类别;三个专业科目未全部通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专业类别,已通过的基础科目滚动期内继续有效,已通过的专业科目成绩无效。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包含三个基础科目和一个专业科目,如果专业科目通过,则不允许变更专业类别;只专业科目未通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专业类别,已通过的基础科目滚动期内继续有效。  三、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如何修改姓名?  中国人事考试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已注册账户无法修改姓名,滚动期内没有合格科目的报考人员须用正确的名字重新注册、报名、缴费;滚动期内有合格科目的报考人员须用正确的名字重新注册、报名、缴费,并由个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居住地和户籍地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合并合格科目成绩。  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的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市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收费标准已发布

2021-03-24

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北京市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收费标准已发布,详情如下: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号,以下简称《复函》),重新核定本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其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5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10元。上述考试属于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具体如下:   《复函》同时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2020年全国建工领域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已经结束,2021年的报考年度已经开始,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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