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有关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附件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序号考试名称考试日期1教师资格(笔试)3月14日2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1、12日3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月18、19日4会计(初级)5月9-17日5注册建筑师一级5月16、17、23、24日二级5月16、17日6护士执业资格5月16-18日7教师资格(面试)5月16、17日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9卫生(初级、中级)5月23、24、30、31日10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5月23、24日11演出经纪人员资格5月30日12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月13、14日13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14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6月20、21日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16土地登记代理人17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5、6日18注册设备监理师19注册测绘师9月5、6日20监理工程师21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22会计(中级、高级)9月5-7日23经济(高级)9月12日24一级建造师9月19、20日25资产评估师26出版(初级、中级)10月11日27审计(初级、中级、高级)28通信(初级、中级)10月17日29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30注册城乡规划师10月17、18日31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道路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10月18日32房地产估价师10月17、18日33拍卖师(纸笔作答)34统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18日35一级造价工程师10月24、25日36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37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38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39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41经济(初级、中级)10月31日、11月1日4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7、8日4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44税务师45注册验船师46专利代理师47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11月13-15日4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11月14日49导游资格50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14、15日5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5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53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5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55期货从业人员资格1月11日,3月14日,5月16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21日56基金从业人员资格3月28日,5月23日,6月20日,10月24日,4月25-26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附件下载: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docx

2020年中国造价协会工作要点:做好一级造价考务及继续教育,开发二级造价管理系统

2020-04-10

        近日,中国建设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作要点指出要做好资质资格管理的服务工作:开展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务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发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服务好政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协会2020年工作,加强协调与配合,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4月9日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总体形势下,认真践行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有序复工复产,凝聚发展合力,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新基建”下,发挥好服务新业态的专业支撑作用。  一、 加强党建的统领作用,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一)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工程造价行业党建工作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 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强化工程造价行业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制度,落实落细“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谋发展,为工程造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 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协助做好工程造价行业的政策制订和制度研究  (一) 配合做好法律法规的修订任务。持续开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课题研究、调研报告等基础性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建筑法》《招投标法》的修订。  (二) 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模式和指标指数编制方法等课题研究,为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三) 做好资质资格管理的服务工作。开展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务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发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服务好政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 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完成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调查和分析;起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监管办法》,推动建立协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  三、 发挥引领作用,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 适应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在开展全过程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专业优势,编制有针对性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操作指南,指导造价咨询企业适应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变革,切实提升工程项目价值。  (二) 持续夯实理论基础。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拟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等基础性课题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工程造价实践。  (三) 深入开展行业分析。为让行业内外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创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报告的编写方式,提升报告的时效性和可读性。  四、 拓展会员发展思路,提升会员服务质量  (一) 继续深化会员发展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地方协会、专委会的沟通联络,建立及时、便捷的会员互动工作机制,帮助地方协会、专委会解决在会员服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 创新会员服务方式。搭建成果分享交流平台,实现政策法规、课题研究成果、经典案例等实时分享,并结合行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举办主题沙龙活动。  五、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一) 动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监管模式,为会员单位及社会各方及时提供信用服务。  (二) 建立行业自律平台。研究发布操作性强的行业自律制度,并逐步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自律平台。  六、 完善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 做好人才培养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和统筹实施,推进以学历教育为基础、职业教育为核心、高端人才为引领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二) 发挥高端人才引领作用。建立工程造价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工程造价领军人才选拔方案和管理办法。  (三) 引导高校加强学科建设。推进高等院校工程造价专业认证,促进学历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四) 强化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分层次、多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着力提升人才综合素质。筹划建立工程造价人才培养师资库,拓展专家资源。  七、 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新模式  (一) 推动工程造价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搭建工程造价指标数据服务平台,整合企业资源,探索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管”的实施路径,为行业提供可持续性的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二) 为会员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组织编制医院、城市轨道交通等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为行业开展工程造价业务提供支持。  (三) 以新技术带动业务升级。深入研究BIM技术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编制《工程造价咨询BIM应用指南》,实现现有业务的数字化,推动工程造价业务结构的优化和提升。  八、 积极开展国际信息交流,探索行业国际化路径  (一) 为行业提供国际工程造价信息动态。健全国际信息收集机制,定期发布《国际工程造价行业动态简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支持。  (二) 加强国际文献的翻译和研究工作。组织翻译国际上通行、影响较大、应用较广的专业标准及专业资料,将最新的、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引进来”,为企业及专业人士“走出去”提供服务。  九、 推广纠纷调解和职业保险,为行业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一) 建立行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继续研究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具体方法、社会推广路径,探索适合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  (二) 全面推广职业保险。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和分析职业保险理赔案例,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十、 加强行业宣传,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一) 做好正面宣传。围绕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赢脱贫攻坚战、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等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宣传工程造价行业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二) 服务行业发展专题。围绕工程造价行业深化改革、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化发展等,专题报道国家宏观政策法规的专家解读和实施情况。  (三) 展现行业发展风貌。以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宣传报道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方面取得的重要成绩,推介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展示奋发有为和积极向上的行业风采。

住建部、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10

        一级消防工程师作为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以来都是担任各行业相关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的不二人选。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以及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以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对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说明。  方案中指出  在申报项目时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在工程实施时  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纳入工程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  在项目竣工后  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而以上提到的消防技术支持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工作都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国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二、改造范围  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由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  三、改造标准及要求  (一)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设备。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功能变更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的书面认可证明)。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  (二)消防安全管理。  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  四、申报程序及主要任务措施  (一)摸底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全面摸清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底数台账,列出操作性强的整治措施,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依照消防安全状况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顺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二)项目申报。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改造方案并主动申报。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养老机构的情况进行归集分类,分析研判,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审定权限、激励机制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程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纳入工程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省级民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选定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也可结合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既定工作机制实施。  (四)实效评估。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验收通过或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批准的民政部门形成项目改造报告并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建立省级统筹部署、市县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摸底排查、项目审核、实效评估等工作。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要以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预警”等为抓手,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要注重发挥专业社会组织、责任保险等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民政部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并做好与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严格审核,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保证质量。要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奖补资金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照规定设置资助标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起施行

2020-04-09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涉及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规定包括总则和附则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申请工作3月23日起继续开展

2020-04-09

       近日,河北消防网法发布了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北消防救援总队将从3月23日起继续开展消防工程师执业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申请工作,相关人员可通过“河北消防网”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因消防救援总队内部职责分工调整,现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总队继续开展消防工程师执业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申请工作,相关人员可通过“河北消防网”(网址:http://he.119.gov.cn/)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文件(要求见附件)直接邮寄至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法制与社工处;收件人:周勇,电话:18903111196)。  二、总队正在对此前网上已申请初始注册、变更登记和注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资料信息审核。期间,申请人如有收到前来总队窗口办理的短信可不理会,疫情期间暂不受理现场办理,如未提交相关纸质文件的可直接邮寄(要求同上)。其中申请注销的,如注册证书遗失,请作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疫情影响,现场确认、签名、拍照、纸质出证等环节暂停,待疫情过后,再统一通知大家前来补办理。  申请过程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联系人:周勇、窦中阳 ;联系电话:0311-89181521、89181529。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0年3月23日

申请发明专利好处多,办理流程来了解

2020-04-09

       我国专利申请一共分为三大类型,包括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含金量较高的莫过于发明专利了,为什么那么说呢?跟着咕咕狗知识产权来一起了解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好处您就知道了。        发明专利申请的好处      1、有效保护发明成果:三个专利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最长,能够有效保护发明专利20年,对于企业来说,发明专利有利于技术垄断,是实施公司专利战略的基础。      2、个人和企业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产品生产销售、授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变现。      3、申报项目前提条件:发明专利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必要条件。      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发明专利获得银行贴息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小投资大回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包装产品,可以提升产品及企业核心竞争力。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提交的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或发明人个人身份证;      (2)发明专利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3)发明专利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相关研究的背景技术、发明的目的和技术方案等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4)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5)说明书附图:如果有附图,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      2、提交资料到专利局申请      专利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后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初步审查      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后,自动进入初审,专利局会针对申请专利范围、技术、文件、资格等等进行审查。      4、公布阶段      初审合格后,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请求的话,需要等到申请日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申请公布后,该专利就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      5、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后,如果发明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将进入实审程序,实质审查将会对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具备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明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没有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没有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      6、专利授权阶段      顺利通过实质审查阶段,没有被驳回的,专利局将会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到通知书2个月内)进行办理登记并缴纳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比外观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多了实质审查阶段,所以专利稳定性更强,也更具有含金量,整个过程顺利的话从申请到授权需要2-3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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