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九大员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

2020-04-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根据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文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迎来以下全国性改革如下:1.必须参加固定课时和规定大纲的学习,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2.建立全国统一标准题库;3.合格证书全面电子化(不在发放纸质版证书);4.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登陆http://rcgz.mohurd.gov.cn/,可查询建筑九大员及技工证。岗位考试       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土建预算员、装饰预算员、设备安装预算员、市政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城建档案员)、标准员20个岗位。每位考生一次考试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试对象(一)社会考生       从事或拟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年龄不低于20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备一定建筑类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经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建设类中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一年及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非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高中学历,三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历;4.具有十五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的其他人员。(二)“双证制”院校考生        建设类“双证制”院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方可报考与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岗位,且不得报考安全员和标准员岗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结果负责。三、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四、创新考核评价方式        我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培训考核信息须按照要求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五、加强继续教育       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更新大纲,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内容培训,增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六、优化培训管理服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信息记录、汇总、上传。要全面推行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化,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将企业、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20年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报名已经启动:        报考岗位: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机械员、测量员、劳务员、标准员等16个岗位。优势教育考前密训班,通过率90%,详情咨询,请点我报名!!!

水利部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2020-04-16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函件指出,水利部将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起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于2020年5月6日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由我部制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现将我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起草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6日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官网(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3202571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收(邮政编码:100053)。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zl@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管理、咨询、造价管理、科研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对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公告审批结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  (二)注册证书;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3);  (二)注册证书;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表4)。  第十四条 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注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自行在管理平台上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按照统一规定制作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范围包括水利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水利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  (四)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水利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水利工程造价标准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水利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估算编制;  (二)水利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审核并签字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三)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六)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七)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八)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九)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十)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水利工程造价新知识,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注册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水利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道德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造价发展趋势等。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违法从事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注册执业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以撤销注册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撤销情况并更新管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三条 注册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及其聘用单位应当向注册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公布2020年第四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

2020-04-15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顺利通过考试并领取到证书的考生自然都会关注有关证书注册审查结果的资讯。近日大立教育从住建部官方网站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第四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856人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109人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010-58933231  附件: 1.黎广等856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黎广等856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2.梁夏等109名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梁夏等109名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4月8日  

重磅!社保大变!今天起,千万别这么缴费!小心出大事!

2020-04-14

       重磅!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社保新政策实施,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  重磅!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信息量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为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李志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落实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调整。  司领导:  郑文敏、练奇峰(挂职)、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  内设处室:  综合处、社会保险费一处、社会保险费二处、社会保险费三处、非税收入一处、非税收入二处、统计分析处、征管服务处。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  以下几种企业需提早自查社保如此被重视,断缴哪些资格会清零  社保断缴对个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格会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有些资格是不会清零的,敲黑板!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断缴,不会清零缴纳额和参保记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清零”情况。  划重点:       二、医疗保险医保断缴,停止缴费的次月医保待遇停止,但社保卡内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已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  小提示:职工身份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与是否正常缴费、是否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有关。  但是,如果你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话,断缴后,还是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买药产生的费用的。  划重点:       三、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是累计计算的,断缴不会清零已缴纳的生育保险参保记录!  也就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除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外,还需在上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月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断缴不会清零账户信息!  小知识  ①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③失业人员未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五、工伤保险  ❶ 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❷ 断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和费用。这6种人不用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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