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消息: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在9月进行

2020-04-03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时间安排,值得注意的,原先通常在5月举行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将在2020年改为9月5日-6日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序号考试名称考试日期1教师资格(笔试)3月14日2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1、12日3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月18、19日4会计(初级)5月9-17日5注册建筑师一级5月16、17、23、24日二级5月16、17日6护士执业资格5月16-18日7教师资格(面试)5月16、17日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9卫生(初级、中级)5月23、24、30、31日10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5月23、24日11演出经纪人员资格5月30日12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6月13、14日13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14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6月20、21日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16土地登记代理人17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5、6日18注册设备监理师19注册测绘师9月5、6日20监理工程师21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22会计(中级、高级)9月5-7日23经济(高级)9月12日24一级建造师9月19、20日25资产评估师26出版(初级、中级)10月11日27审计(初级、中级、高级)28通信(初级、中级)10月17日29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30注册城乡规划师10月17、18日31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道路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10月18日32房地产估价师10月17、18日33拍卖师(纸笔作答)34统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18日35一级造价工程师10月24、25日36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37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38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39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4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41经济(初级、中级)10月31日、11月1日4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7、8日4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44税务师45注册验船师46专利代理师47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11月13-15日4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11月14日49导游资格50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14、15日5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5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53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5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55期货从业人员资格1月11日,3月14日,5月16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21日56基金从业人员资格3月28日,5月23日,6月20日,10月24日,4月25-26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不配注册安全工程师罚款5万!

2020-04-03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会议指出,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中的重点包括: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住建部发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020-04-03

        近日,住建部与发改委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目的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其中第二十条指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文将从3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官方答复: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0-01-11

国新办1月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人社部副部长汤涛、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官方发言人指出,我国将在年底前按照“先立后破、一进一退”的原则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年底前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新办1月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人社部副部长汤涛、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亟须进一步深化评价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评价机制,从而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汤涛说。  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于1994年开始建立。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逐步暴露出职业资格过多、过滥,影响就业创业,阻碍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发挥等问题。因此,2013年以来,我国逐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先后分7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此番改革总体思路为对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对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先立后破、一进一退”的原则分步取消,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安排,1月将开展首批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包括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17个职业(工种)。2月将开展第二批试点,在车工、钳工、铣工、眼镜验光员等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第三批职业资格的转化工作将在7月开展。最终,在2020年底前,要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将有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张立新说。  技能水平评价主体将由政府转为企业和第三方机构  全新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职业资格评价制度有何区别呢?  评价主体不同。职业资格评价是由政府认定的。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由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这两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作为用人主体,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是最清楚的。”张立新说,自2018年底以来,先后已有18家中央企业、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00多家企业进行了试点。对社会人员和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人社部门将面向社会,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为这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评价方式不同。职业资格制度是由政府部门进行能力鉴定,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过程考核、结果鉴定、业绩评审、技能竞赛、校企合作等多种评价方式。  “这其中,政府跟市场的关系有了很大的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直接鉴定发证转为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开发新职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同时对鉴定实施机构进行监管。”张立新说,改革后真正做到了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截至目前,由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达到4万多本,深受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与此同时,张立新强调,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不是取消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的评价。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表彰激励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政府将强化有效监管责任,确保技能人才评价有序开展  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效监管是关键。“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对相关机构实行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汤涛说,一方面,将依托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出有影响力、有质量、有公信力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并对他们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将稳妥做好职业资格实施机构的职能调整和转变工作,处理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还将做好职业标准开发,为规范、有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提供坚实基础。张立新介绍: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人社部门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  对于备受关注的新职业问题,汤涛介绍:人社部已对外公示第二批新职业的相关情况,预计将在春节前后对外发布。人社部门将积极研究开发相关职业标准,为新职业人员的培训、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

重磅!社保大变!今天起,千万别这么缴费!小心出大事!

2020-01-11

  重磅!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社保新政策实施,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  重磅!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信息量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为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李志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落实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调整。  司领导:  郑文敏、练奇峰(挂职)、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  内设处室:  综合处、社会保险费一处、社会保险费二处、社会保险费三处、非税收入一处、非税收入二处、统计分析处、征管服务处。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  以下几种企业需提早自查  社保如此被重视,断缴哪些资格会清零  社保断缴对个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格会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有些资格是不会清零的,敲黑板!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断缴,不会清零缴纳额和参保记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清零”情况。  划重点:    二、医疗保险医保断缴,停止缴费的次月医保待遇停止,但社保卡内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已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  小提示:职工身份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与是否正常缴费、是否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有关。  但是,如果你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话,断缴后,还是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买药产生的费用的。  划重点:    三、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是累计计算的,断缴不会清零已缴纳的生育保险参保记录!  也就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除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外,还需在上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月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断缴不会清零账户信息!  小知识  ①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③失业人员未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五、工伤保险  ❶ 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❷ 断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和费用。  这6种人不用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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