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20〕6号)

2020-07-0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类现场笔试面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67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1.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报名须知事项  (一)告知承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考试报名实行报考人员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资格核验  人事考试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失信人员和特殊情况除外)。全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也将加强考中考后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对报考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信息真实性。  (三)责任追究  报考人员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虚假材料的,任何时候一旦查实,将进行如下处理:报名期间的取消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已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且收回证书;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将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网上报名  (一)报名填表  报考人员于2020年7月7日上午8:00至2020年7月17日下午17:0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点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网上填报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报名。  1. 用户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请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即可。  2. 选择考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  3. 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4. 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市、审核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选择你要报考的科目名称。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填项。  5. 签署《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报名时,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以下载保存。  6. 报名信息确认。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二)报考资格条件审核  1. 在线自动核验。网上报名后,考试机构将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网上在线自动核验。对填报信息无法查证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网上无法自动核验通过,必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或现场审核。  2. 网上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3)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以上报考人员须将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到报名系统。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报考人员上传的学历、学位扫描件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3.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对象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即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于2020年7月16日至17日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全区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三)网上缴纳考试费  1. 缴费时间。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请于2020年7月7日上午10:00至2020年7月20日下午17:00完成网上缴费。  2.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房地产估价师等16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6号)规定,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为61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为70元。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纳考试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因失信行为被判定为考试报名无效的,报考人员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 票据申领。考试费票据为电子票据,需要领取的考生,可于2020年8月3日至8月13日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票据申领系统填写申领信息。逾期不申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电子票据将通过考生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考生根据收到的短信内容,自行查验下载电子票据。电子票据查验下载网址(http://pj.czt.gxzf.gov.cn:18002/billcheck)。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未进行资格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资格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8:00至2020年9月20日下午14:05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纸质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考生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携带有效临时身份证或广西区内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证明)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七、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在考前14天申领“广西健康码”,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二)持“广西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考生通过体温检测通道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接受体温测量,亮绿码或扫码进入考场。“广西健康码”为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  (四)如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并按相关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五)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六)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八、考场设置  本次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九、考试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十、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3个月后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一、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准。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十二、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12333、0771—5505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0年7月1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江苏、浙江、上海三地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

2020-07-07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2、职称互认。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现就支持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二、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委会)  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在示范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推行绿色保险,开展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  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涉及区域规划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通过村内平移、跨村归并、城镇安置等方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九、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广电运营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探索跨域电信业务模式创新。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示范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标识解析企业节点。推进数字制造、量子通讯、智慧交通、未来社区等应用,加快“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工业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  十、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争取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区、联合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开设优势学科、专业。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对落户在示范区的高校、中小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支持打造职业教育高地,结合示范区产业特点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师资培训中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部门)  十一、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对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可突破参训对象地域限制。聚焦示范区内重点产业,共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基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公共应急和传染病联防联控,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省(市)级三甲医院在示范区建立分院或者特色专科,与示范区内医院建立结对支持机制,打造长三角医疗培训一体化平台。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标准的医院创建三甲。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境外医师在示范区办医、行医。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认。(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  十三、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在示范区内注重打破区域限制,重点推进医疗资源互补、医保信息互通、医保标准互认、业务经办互认、监管检查联合。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四、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联合打造示范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升现有体育赛事知名度,吸引更多更高级别体育赛事落户示范区,推动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实现示范区城市阅读、文化联展、文化培训、体育休闲、旅游一卡通、一网通、一站通、一体化。(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重庆市发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7-07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持续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对部分消防服务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的安全检查改为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通过“渝快办”等方式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无需再向以前那样必须等到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2、消防部门则通过抽查等方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承诺失实的则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制定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利用“渝快办”等网络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制定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事项抽查实施细则》,并依法实施抽查,对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重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缩减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的要求,除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类强制性认证产品外,对已调整出强制性认证目录的13类消防产品,不再核查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制定我市《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监管办法》,建立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全链条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行消防服务“e网通”。以便民服务为导向,搭建“渝消e网通”平台,整合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举报投诉、信息公开、咨询答疑等事项,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网申网办、即受即办、全域通办”、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模拟实操、智能考试”、监督检查计划和结果网上查询、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网上申请,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证明材料,凡能够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优化便民消防宣传服务。推进消防公益宣传阵地融合发展,依托科技馆、安全体验中心等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两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推进消防文化进公园,结合全市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建设,在高层建筑密集的社区公园、休闲广场设立消防体验设施(场所),满足群众在“家门口”学习消防常识、体验消防安全的需求。将自觉维护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逃生知识等内容纳入全民普法范畴。依托重庆消防互联网平台建设线上消防宣传阵地,实现在线科普教育、远程消防网课等多维消防宣传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群众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消防服务需求。全面开放消防救援站,向公众提供免费参观体验。推进消防公益宣传服务均等化发展,聚焦农村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发展短板,加大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实用人才培养,实施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培养计划,培育一批以村干部、网格员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2020年底在农村地区实现消防宣传车流动宣传全覆盖。  二、全面构建“六位一体”消防监管体系  (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建立“一单两库一平台”,全面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执法人员库,将消防干部、消防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畅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名录库,研发覆盖城乡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平台。结合执法力量实际,制定出台《重庆市消防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编制细则》,明确年度抽查计划与“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检查等关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区县政府应逐步将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予以监管。  (七)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市、区县两级每年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找准薄弱环节,列出隐患清单,结合季节和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分行业分领域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惩处隐患突出、有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火灾隐患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119”消防举报专线,形成内外监管合力。  (八)强化高风险对象重点监管。将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纳入消防安全监管重点范围,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实施《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合理控制高层建筑密度和高度,完善规划设计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控,加强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小型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资源优化利用。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试点推行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互信授权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将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纳入机动车驾驶员计分管理。  (九)实施信用监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设权威统一、在线查询的市场经济主体消防信用记录系统。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消防信用记录,推行消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消防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设立消防信用“黑名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消防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消防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对积极配合整改,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  (十)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整合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资源,建设消防数据汇聚中心。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大力开展消防物联感知、消防安全协同管理、消防信用管理、火灾预测预警、作战指挥智能辅助决策等系统建设,采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消防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定出台《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明确市、区县两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授权消防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严肃倒查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相互协作的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火灾事故协作查处,对涉嫌犯罪、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十二)健全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步修订《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修改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消防执法改革落地于法有据。  (十三)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行消防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消防重大执法活动权责机制。出台执法人员岗位定期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细化出台《消防员监督执法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消防员参与消防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十四)完善消防执法制度。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和执法结果,提高消防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庆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落实监督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审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审批,提高执法质量。  (十五)健全消防末端监管机制。结合机构职能改革,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消防综合管理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和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继续实行分级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单位实施监管,乡镇(街道)负责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联动、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末端火灾防控能力。  四、强化消防执法廉政监督  (十六)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严格遵守消防人员职业规范,落实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及回避制度。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十七)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落实消防部门与消防协会彻底脱钩制度,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完全分离,规范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培训与鉴定相分离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规范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行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十八)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定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消防执法、违规从业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违纪违法案件警示作用。  附件: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任务分工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任务分工 .docx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延期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

2020-07-06

       近日,北京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当前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和工作要求,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延期开展原计划自7月开始开展的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         根据当前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延期开展原计划自7月开始开展的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具体项目如下:  1北京市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北京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考试;  3.北京市2020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我们将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时研究开展上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请各位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关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申报人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63959012、63959160、6395900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既然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注意!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有变化(附报名流程

2020-07-06

        从往年的考试报名情况来看,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份,考生们要提前做好报名准备,尤其是别弄错了报名入口。近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了改版升级,也就意味着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有变化,大立教育将相关内容已为大家整理如下:         友情提示:  1.为保证报名顺畅,推荐使用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IE(IE10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         2.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3.已经注册并成功上传照片的用户无需更换照片。  4.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操作。  注意: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内核的浏览器!否则将会出现以下提示:       新版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注册流程:  一、打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注意: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注册须知:  1、报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身份证号、姓名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手机和邮箱将作为报考人员接收相关考试信息的工具,请务必保证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和邮箱信息完整、准确并和本人相符;  3、相同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只允许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4、用户名和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密码丢失,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用户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  5、完成注册后请及时上传通过审核处理的报考人员照片。  二、填好注册信息       学历学位注意事项:  1.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2.学历信息最少填写1条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  3.学位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无学位信息可不填写。  4.请如实准确填写学历、学位信息,保存后无法删除。  5.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状态为“未核验”的,请24小时后,登录系统查看核验状态。  6.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三、注册成功后重新登陆,会显示当前开通的考试(截止目前,当前没有开通的考试)       四、查看报名流程        五、报名常见问题(关于新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相关问题大立教育摘录了官方的解释)  (1)考生注册时,提示证件号码已存在  若提示证件号码已注册,请确认是否已注册,可通过【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进行查询,若没有信息可以继续注册。若查询到注册信息,忘记密码问题或手机号码已更换,需要找回密码的,请咨询省考试管理机构。  (2)考生注册时,提示手机号已注册  1)若提示手机号码已注册,更换其他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2)若确认该手机未本人手机,联系所在省考试管理机构,解绑已注册的手机,然后再进行注册。  (3)考生注册时,手机收不到验证码  1)查看手机是否进行了信息拦截。  2)若未进行信息拦截,更换一下手机号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可以登录系统,点击页面右上方【信息维护】,点击【更换手机号】按钮,更换手机号码。  (4)用户名或密码忘记  可通过考生登录页面【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通过预留问题找回或短信验证码找回。若忘记预留问题答案或手机号码已更换,请咨询省考试管理机构。  (5)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打开照片时,提示照片不是jpg格式  将需要处理的照片使用画图或photoshop等图片处理工具,另存为.jpg格式后再进行处理。  (6)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已处理仍无法上传  1)使用官网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进行处理。照片处理完成后,点击【保存退出】按钮,保存为处理后的照片,处理后的照片名称默认为报名照片.jpg,报名网站上传时,选择经过处理后的照片进行上传。  2)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已处理,仍无法上传的,请更换网络环境后进行上传。  (7)考生需要更换照片  若考生因照片显示不全、照片拍摄时间过久等原因需更换的,请咨询省考试管理机构。  (8)如何查看学历学位信息是否通过  考生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右上方点击【信息维护】,进入页面后点击【修改学历】按钮,可以进行学历学位审核结果查看。  (9)学历或学位在学信网可以查到,在报名系统中提示未通过核验,如何处理?  1)若在报名系统中提示核验未通过,在报名时按报名地规定办理报考事项。  2)核验未通过的不影响报名,报名时,会根据当地审核部门要求,进行人工核验或网上上传材料,请报名时查看报名地区具体要求。  3)人工核验通过后,报考该项考试时均为核验已通过。  4)请不要重复添加信息,学历学位信息最多可添加5条,且不能删除。  (10)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姓名和现在的姓名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若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姓名和现在的姓名不一致的,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人工核验。  (11)无学位的人员是否需要添加学位信息?  无学位人员学位信息不需要填写。无需点击【添加学位信息】按钮。 若已添加未通过的,不影响报名,报名时,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人工核验。  (12)准考证打印时间已过,如何打印或查询准考证信息?  请咨询省考试管理机构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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