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10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2020-10-12

  目前,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2020年重庆市10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温馨提示”大立教育二级建造师频道为大家做出了如下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市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过程中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中心温馨提示各位考生,原则上只能按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请您在参加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应考须知:  一、考试信息  考试日期考试项目名称  二、提醒事项  (一)考生请按准考证上的提示,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二)考试当天各科目开考前90分钟,考生便可接受检测进入考点,但不能进入考场。建议您尽早到达考点,考生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请务必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及行车路线并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提前到达考点。尤其要把堵车因素和入场检测时间考虑在内,有条件的建议您在考点附近住宿。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提前出示准考证并做好健康码和体温检测准备。  (三)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进入考室前,应配合做好入场安检,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考生须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以防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疫情防控  (一)根据重庆市关于新冠病毒防疫工作的最新要求,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考试时须持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入检处出示。  (二)考生在考试当天入场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上述证明或健康码、准考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考点,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身份确认、考试答题环节可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测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时。  (四)考生在考试当天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或健康码的,以及考试当天,考生进入考点前,因体温异常、干咳、乏力等症状,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不得进入考点,应配合安排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变化,考试前国家和重庆市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将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并提前发布。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lsbj.cq.gov.cn  )“人事考试”通知公告。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9月27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云南2020年开展一级造价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0-10-1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云南省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  1.通过2019年10月及以前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土建、安装专业)且尚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2.注册证书过期或已注销注册需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的云南省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登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ynjst.gov.cn/)--“科技与标准定额”栏或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http://www.ynbzde.com)--“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一级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按照网络系统操作指南要求进行初始、延续注册申报。  (二)初始、延续注册均不用提交书面资料。  三、继续教育证明要求  (一)办理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9年以前的人员需在申报系统内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办理延续注册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需接受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内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上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第24款规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初始、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应写明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有资质单位填写〕、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免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进行初审。  五、受理时限  受理时间: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初始注册人员将顺延至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延续注册人员证书过期失效并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胡鹏,0871-64320642。  附件:2020年需参加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住建部公布2020年第17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020-10-12

  对于完成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考生而言,他们自然会关注有关证书注册的信息。近日小编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十七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已经发布,此次满足条件准予注册的人员共计1031人,名单附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十七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钟祥周等103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钟祥周等103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准予钟祥周等103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2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江西2020年第20批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共39人)

2020-10-12

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十批二级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赣建字〔2007〕2号)和《关于开展注册期已满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6〕4号),经审查,257人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1人符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条件,39人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公布。  附件: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批20200922).xls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广州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

2020-10-12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  执业资格证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  2、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  穗建规字〔2020〕32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129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等有关规定及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现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执业资格证明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  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公示、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并符合以下情形: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下同);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符合第(二)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如查实为报送虚假信息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市场管理严重不规范行为扣分。  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已办理诚信档案录入手续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受聘任职情况,可登录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查询。  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工程项目,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职责,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建设单位确认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若该项目已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监的,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若该项目未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工程管辖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  (二)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情形实施;  (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  (四)工程项目分期分段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  (五)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  五、中标单位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前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或以下情形,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一)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二)因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三)其他法定的原因。  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被责令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七、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同时立即书面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  八、本通知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6〕3号)同时废止。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10月1日起,沪苏浙地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可跨省执业!

2020-10-12

  新手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议多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大立教育会实时更新这方面的资讯,方便考生们阅读。9月16日,上海人社局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规定10月1日起,沪苏浙地区二造资格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以下是具体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  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6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2号)相关部署,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使用,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适用对象为与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符合国家继续教育规定,并经认定的学时。  第二章 职业资格互认  第四条 职业资格互认范围为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全国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关注册、登记、执业根据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 职称互认  第八条 职称互认的范围为国家统一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九条 在示范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突破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通过现工作单位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条  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且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经沪苏浙人力社保厅(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根据其从事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或评审。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第十二条 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学时在示范区内均有效。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其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沪苏浙取得的临床、口腔、中医和预防医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均可作为示范区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沪苏浙在示范区内共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发挥太湖培训中心等示范区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辐射作用,加大对示范区资源倾斜力度。沪苏浙每年面向示范区设立若干期专技人员高级研修班,并互派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班,加强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的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与共享规范标准,推动沪苏浙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  第十六条 加强失信专业技术人才联合惩戒。对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证书,或在跨区域流动时提供虚假资格证书、学时证明的,将记入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两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对示范区内在长三角地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领域或社会通用性强、影响面广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研究制订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并探索在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区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牵头推进、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协调沟通;苏州市、嘉兴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实施;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善县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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