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布2020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2021-07-19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为交通运输部许可资质的公路监理企业及其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2021年7月9—22日。关于2020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国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各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交通运输部许可资质的公路监理企业及其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1年7月9—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省级信用评价异议申请处理情况,以及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其中,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联 系 人:刘  斌  联系电话:010-65292766  传  真:010-65292767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  邮  编:100736  附件:1.2020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附件1:2020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公示).xlsx        2.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附件2: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公示).xlsx        3.2020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附件3:2020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公示).xlsx        4.2020年度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附件4:2020年度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公示).xlsx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1年7月9日

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1-07-19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则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小编整理通知详情,供造价工程师考生了解。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上海市对一建、监理、造价等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

2021-07-15

  7月6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市住建委决定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并暂停现场领取,此次邮寄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等。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即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邮寄证书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  2、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证书;  3、注册造价师证书;  4、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  5、注册设备工程师(化工、暖通、给排水、供配电、输发变电)证书。  二、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根据领证通知确认领证批次和领证人员名单,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附件1)。领取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证书的还需填写“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附件2)。  2、行政相对人将加盖公章后的“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和“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如需)邮寄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行递交至小木桥路680号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3、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将人员注册证书邮寄给行政相对人。  4、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信息:  单位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服务科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307室  邮政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54614788-1033  附件:  1 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docx  2 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docx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住建部:新增15地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

2021-07-15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证书领取便利化,住建部决定由前期北京、上海等四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15个省(区、市)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具体都有哪些地区呢?一起来看看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对一建、监理、造价等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

2021-06-09

  6月7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住建委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邮寄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等。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即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邮寄证书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  2、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证书;  3、注册造价师证书;  4、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  5、注册设备工程师(化工、暖通、给排水、供配电、输发变电)证书  二、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根据领证通知确认领证批次和领证人员名单,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附件1)。领取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证书的还需填写“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附件2)。  2、行政相对人将加盖公章后的“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和“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如需)邮寄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行递交至小木桥路680号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3、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将人员注册证书邮寄给行政相对人。  4、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信息:  单位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服务科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307室  邮政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54614788-1033  附件:  1. 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 (1).docx  2. 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docx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住建部2021年第十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2021-06-09

  目前,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大立教育官网进行了解。近日,住建部发布了2021年第十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公示的有关通知,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573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1683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7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010-58933231  附件:       1.573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1683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6月4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上海市住建委对一建、监理、造价等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

2021-05-17

  5月12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对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等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即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邮寄证书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  2、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证书;  3、注册造价师证书;  4、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  5、注册设备工程师(化工、暖通、给排水、供配电、输发变电)证书。  二、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根据领证通知确认领证批次和领证人员名单,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附件1)。领取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证书的还需填写“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附件2)。  2、行政相对人将加盖公章后的“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和“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如需)邮寄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行递交至小木桥路680号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3、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将人员注册证书邮寄给行政相对人。  4、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信息:  单位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服务科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307室  邮政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54614788-1033  附件:  1. 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 (1).docx  2. 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 (1).docx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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