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0-08-06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关于做好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20-08-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安排,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9月5日、6日举行,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已公布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要求。为帮助广大考生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考试设置    (一)基本情况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代码及名称表见附件1.    (二)科目设置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0号)(附件2)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注意事项    考试报名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进行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报考前请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须按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报名失败。若经核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将取消考试成绩,并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已启动,具体时间请考生关注报考地区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考试大纲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编制了《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已于2020年5月28日印发。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3。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2.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0号)           3.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和水利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对照表           5.中国人事考试网及各地人事考试机构门户网站地址

关于2020年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2020-08-05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07】11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张红喜等3037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已通过审批的二级建造师,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获取电子证书。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大厦四楼       电话:029-87396261       附件1:2020年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汇总表       附件2:2020年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附件3:2020年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人员汇总表       附件4:2020年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人员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2020年7月2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重磅!2020年新版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已经正式上市

2020-08-03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是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因为考试年度的新版考试教材或涵盖当年考试中的许多考试内容。近日小编从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获悉,2020年消防资格考试官方教材现货发售,来看一下官方的资讯并了解一些新版教材的基本信息吧!  2020年消防资格考试官方教材现货发售  2020版全新大改版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正式发售,新版教材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权威编写,全面反映消防执法改革最新要求,系统解读最新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全方位改版提质不加价。书名: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ISBN:978-7-5129-1567-1  书代号:P80-1567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7月  作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编写  定价:¥112 书名: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ISBN:978-7-5129-1568-8  书代号:P80-1568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7月  作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编写  定价:¥98书名: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ISBN:978-7-5129-1565-7  书代号:P80-1565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7月  作者: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编写  定价:¥55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甘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07-3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为推进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我厅起草了《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0年7月29日至8月11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931-8929934  电子邮箱:gsszjtrsc@163.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200728).doc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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