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建筑劳务资质是否取消?

2021-07-13

       自2019年住建部宣布同意广西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今年已经临近试点时限的尾声。3年之期将至,2021年广西建筑劳务资质被取消了吗?首先,小编先和大家一起回顾住建部2019年发布的《广西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训试点批复》,其中提到在试行期的3年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而在批复发布当年,广西住建厅就发布了《广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力推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那么广西建筑劳务资质是否被取消了呢?实际上广西建筑劳务资质并没有被取消,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发布取消劳务资质的通知,所以仍然可以办理。4月18日钦州住建局发布了一则某劳务公司的资质审查的公告,批准了该公司的劳务资质申请。所以,广西有建筑劳务资质需求的企业可以放心大胆办理。      在办理建筑劳务资质前,企业需先了解劳务资质的标准才能准确地准备办理材料。      1、劳务公司净资产需达到200万以上,且有一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劳务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需达到中级工程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5人以上且均持岗位证书,考核合格的技工不少于 50人。      有不少劳务公司担心将来劳务资质被取消后,不知应该如何应对。劳务公司可以从以下几点为改革做准备:      1、面对建筑资质改革,建筑企业应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从部分技能水平较高的农民工转为固定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新招聘的员工要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2、其次企业自身要加快转型升级,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将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做大做强,之后逐渐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劳务企业可利用自身充足的劳务人员的优势,取缔那些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

建筑资质转让要去哪些部门办理?

2021-07-13

       在建筑资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办理许多复杂的手续,无论是办理过程中向第三方机构寻求帮助,还是办理成功后诸多证件的变更,都要建筑企业亲自跑一趟。尤其是企业的工商信息发生改变,许多证件也要随之变更,所幸办理变更的速度都很快,只需多跑几个部门就能在数天内办好,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建筑资质转让要去哪些部门办理手续?       建筑资质转让的第一步,需要联系靠谱的资质转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找到适合的建筑资质;如果出现省外转让这种较为复杂的手续,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指导;当交易出现信任问题、双方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时,中介机构能够从中调和、推动转让进程。      当企业找到合适的建筑资质后,第二步需要找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帮忙调查资质企业背景。这是因为建筑资质转让中,如果遇到有不良经营记录、债务纠纷的企业,受让方在转让后会背负原企业的不良记录和负债,所以需要律师协助调查清楚企业信息。      第三步,企业签订合同后,要立即前往工商部门变更工商信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可以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企业地址等信息进行变更。企业取得完成变更的新营业执照后,还要去税务部门登记变更手续。最后还要前往原公司的开户行银行变更对公账户、重新办理新的开户许可证,否则可能对日后资金收付造成影响。      做完工商信息和税务变更后,企业可以前往建筑部门办理资质变更了。在办理完资质变更手续后,紧接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应首先登录省住建平台填报资质变更申请,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办理资质和安许的变更顺序不可改变,只能先变更资质最后变更安许,其变更信息需与新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内蒙古职称新政:打破资历、论文、学时等条件限制

2021-06-09

  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1、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限制性条件  2、打破资历条件限制: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  3、免除继续教育学时:对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建人函〔2021〕249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人事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要求,现将2021年全区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申报评审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申报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度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执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限制性条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注重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等成果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53号)执行。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格评审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比例。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建筑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四)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对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一线工作的基层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五)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拓宽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职称申报渠道。按照属地原则,由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4)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其中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应逐级报送至自治区高评委,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由所在盟市、旗县按评审权限受理。  2、打破资历条件限制。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建筑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建筑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3、免除继续教育学时。对建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六)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在符合建筑工程系列职称申报业绩成果要求的基础上,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七)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  (八)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九)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人,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十)其他规定。  1、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送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对取得建设行业相关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建筑工程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考核认定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二、有关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材料的要求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所有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申报。  2、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3、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4、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未签字的不予提交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将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记入失信黑名单,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程序的要求  自治区本级申报建筑工程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自治区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将材料报送至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审核同意后,报送至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  (三)职称公示的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四)单位汇总材料报送的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资历严格要求,对业绩资料认真核实,确保申报人员资历符合要求,业绩真实准确。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材料的同时,报送申报汇总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电子版(excel格式)一并报送。  三、时间安排  (一)2021年6月30日前,区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评委(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建设大厦3楼314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2021年10月中旬至10月末,接收厅属各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材料。  联系电话:0471-5306969/6945779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用)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用).docx  2.申报汇总花名册(申报单位用)申报汇总花名册(申报单位用).xls  2021年5月26日

重磅!国务院: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对造价、监理工程师有何影响?

2021-06-09

     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通知》指出: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三级、工程监理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由三级或者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丁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将工程监理资质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监理事务所资质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市场竞争加剧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后,在没有门槛限制的情况下,从事造价咨询上下游业务的企业都会进入市场,甚至没有一点经验的门外汉也会跨界入侵,加剧市场竞争。       2、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工程造价咨询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都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变得更高效、优质、专业后,也能更好地服务建筑企业,为建筑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促进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3、事中事后监管变得更加严格  不管是什么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都会变得更加严格,监管思路将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监管重点将从“管企业”向“管项目”转变,从园林绿化资质、物业资质、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的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准备好之前,工程造价资质不可能直接取消,只会一步步逐渐弱化。但总之,造价咨询资质的简化或者直接取消是利大于弊的事情。  总而言之,淡化资质管理,是强化个人执业这是大势所趋,在企业资质取消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造价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身上,因此在将来,企业承接业务需要看能力和信用,需要更多有能力的造价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根据网友们的评论可以大致推测,在未来,有证书只会有利无弊。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对一建、监理、造价等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

2021-06-09

  6月7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住建委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邮寄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造价工程师等。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即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邮寄证书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  2、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证书;  3、注册造价师证书;  4、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  5、注册设备工程师(化工、暖通、给排水、供配电、输发变电)证书  二、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根据领证通知确认领证批次和领证人员名单,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附件1)。领取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证书的还需填写“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附件2)。  2、行政相对人将加盖公章后的“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和“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如需)邮寄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行递交至小木桥路680号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3、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将人员注册证书邮寄给行政相对人。  4、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信息:  单位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服务科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307室  邮政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54614788-1033  附件:  1. 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 (1).docx  2. 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docx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住建部2021年第十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2021-06-09

  目前,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均可通过大立教育官网进行了解。近日,住建部发布了2021年第十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公示的有关通知,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573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1683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7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010-58933231  附件:       1.573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1683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6月4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市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消防工程师兼职视为违法行为

2021-05-31

 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为规范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总队决定在全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其中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视为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开展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总队决定在全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检查对象  1、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  http://shhxf.119.gov.cn)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检查重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重点检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情况。  2、“系统”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是否备案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3、自2019年8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或者未加盖机构印章。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约谈阶段(5月初)。召开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部署会,启动专项检查,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告知专项行动的有关内容。  (二)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对从业条件、项目服务质量和“系统”内机构、从业人员、项目备案等信息录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主动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6月上旬至8月中旬)。消防部门将深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社会单位对从业条件、项目服务质量和“系统”内机构、从业人员、项目备案等信息录入情况开展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结合专项行动,认真自查自改,积极配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二)消防部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管;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依法调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责任;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实施联合惩戒。  (三)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如实填写“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发送至邮箱bjxffsc_119@163.com,同时通过扫描二维码(见附件2)完成“优化营商环境调查表”不记名问卷调查,上述内容请于5月26日前反馈。在“系统”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总队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docx  2.优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营商环境调查表二维码优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营商环境调查表二维码.docx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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