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人事考试网:致参加2020年一级造价师考试考生的信

2020-10-23

致参加日照考区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信各位考生:  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25日举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试顺利实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务于2020年10月20日9∶00至10月25日14∶05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并按时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入场考试。居民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除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外,学生证、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证件一律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建议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务必提前准备好本人的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通过手机展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接受体温测量,有序进入考点,然后按规定路线进入自己所在考场。  3、应试人员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通讯、存储等工具进入考场,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全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5、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应首先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单位、试卷代码等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网络阅卷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的,使用黑色墨水笔在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考试成绩无效。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9、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11、考生应了解《日照考区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地址及考场分布平面图》(日照市人社局网站),并在考试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考场,避免走错考点考场。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1号令)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特别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考试结束后,将采取技术手段对全部考生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对被认定为雷同的答卷,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同等对待,将给予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考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防止被别人抄袭。  (三)考试期间,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内外的联合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涉考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考试期间,我们将安排专人受理考生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可靠、证据确凿的,将严肃查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531-88597886;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633-8777835)。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依法诚信参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10月16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上海市住建委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通知(10.15)

2020-10-22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邮寄范围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以及注册造价师证书等,考生可通过附件下载并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及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之后邮寄至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关于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即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对部分部批注册证书开展邮寄服务,暂停现场领取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邮寄证书范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  2、注册监理师初始注册证书;  3、注册造价师证书;  4、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证书;  5、注册设备工程师(化工、暖通、给排水、供配电、输发变电)证书。  二、办理流程:  1、行政相对人根据领证通知确认领证批次和领证人员名单,填写“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附件1)。领取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重新注册证书或注册造价师初始注册证书的还需填写“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附件2)。  2、行政相对人将加盖公章后的“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和“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如需)邮寄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行递交至小木桥路680号受理服务大厅临时收件点。  3、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将人员注册证书邮寄给行政相对人。  4、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信息:  单位名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服务科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307室  邮政编码: 200032  联系电话: 54614788-1033  附件:  1 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证书领取邮寄信息表 (1).docx  2 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证书邮寄所需照片信息表 (1).docx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东营人事考试网关于发放一级建造师等部分补办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2020-10-22

  近日,东营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发放部分补办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包括一级建造师、中级安全工程师在内的部分补办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考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邮寄和现场领取两种方式领取证书。 关于发放部分补办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各位考生:  2020年部分补办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根据我市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邮寄  1、邮寄开始时间:2020年10月13日。  2、邮寄网址:东营市人事考试证书邮寄服务平台  (http://rsks.dongying.gov.cn/zhengshuyouji.html)  3、邮寄服务相关事宜  (1)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2)邮费根据东营市邮政速递政务类邮件价格标准:东营市内15元/件,市外20元/件。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  (3)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请考生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解决,联系电话:0546-8085887、7711183、8811183。  (4)邮寄进度查询网址:www.ems.com.cn。  (5)注意事项:证书邮寄申请系统需采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收件地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以便证书快速顺利送达,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领取:  1、办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2、领取时间及地点  每周三(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东营区南一路290号(南一路与东二路路口西南角)东营市就业创业中心4楼405房间,电话:0546-6378685。  三、特别提醒:根据鲁人考函【2017】49号要求,逾期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回销毁,请各位考生及时办理证书。  附:2020年部分补办证书领取人员名单。2020年部分补办证书领取人员名单.docx  2020年10月13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领取开始领取

2020-10-22

  近日,北京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通知,《通知》指出,市消防救援总队即日起向有关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关人员可在工作日期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  关于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通知各有关人员:  2020年9月下旬,市消防救援总队通过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了新一期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情况(网址http://www.shhxf119.com/),现向有关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领取时间  工作日期间,上午9时至11时及下午14时至16时。  三、领取要求  1、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  2、代领人凭双方身份证原件领取。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9日  (联系电话:82215165,82215169)       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河南省人社厅: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要求,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2020-10-22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  对论文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  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简化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凡进入民营企业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不限职称专业,比照同等级别可直接转评和申报晋升。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可采取评审、答辩、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形式。  没有组建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的省辖市,可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业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个人账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可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委托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我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  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继续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企业了解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发展需求,适时组建相应专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当地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开展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面向全省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坚持职称评审属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推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健康发展。  三、科学制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参照省市两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制定适用本企业的人才评审标准。各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通用标准。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要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可采取评审、答辩、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有职称评审权限的民营企业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工作,落实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制度,确保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做好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的评审工作,拓展民营企业人才发展空间。没有组建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的省辖市,可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提高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要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职称政策培训等形式,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职称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权利。推进完善“互联网+职称”信息系统建设,全部实现无纸化申报评审,提供电子证书网上查询服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流程,减少证明事项,探索推行“职称申报承诺制”。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鼓励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依据。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对于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河南省项目启动经费一等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简化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凡进入民营企业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不限职称专业,比照同等级别可直接转评和申报晋升。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把好评审质量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跟踪,适时指导,严格评审纪律,规范评审程序,从严查处材料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和暗箱操作等行为。面向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严格控制人员和专业,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突出职称评审的公益性,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业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4日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