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2020-10-26

2020年度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2020年度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将于10月24日、25日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我院官网发布的《湖南省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防疫准备,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  二、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三、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应试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应试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四、应试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五、近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应试人员,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近14天来与青岛市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或近14天内有青岛市旅居史人员,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参加考试,不能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能参加考试。近14天内有青岛市李沧区楼山街道楼山后社区旅居史,且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应试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的应试人员,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请此类应试人员在23日前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  六、根据规定,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七、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包括抄袭的和被抄袭的),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追加相应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袭。  九、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执业药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敬请广大应试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各考区报备电话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89、85063741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衡阳0734-2826112  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住建部公布2020年第18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020-10-23

  对于完成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考生而言,他们自然会关注有关证书注册的信息。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十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已经发布,此次满足条件准予注册的人员共计912人,名单附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十八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于明东等91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明东等9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准予于明东等9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市住建委开展2020年北京市BIM应用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

2020-10-23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北京市BIM应用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的通知,《通知》指出市住建委将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2020年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申报人员要求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 关于开展2020年北京市BIM应用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定于2020年10月27日(周二)9:00—16:00,在北京大方饭店(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侧),召开2020年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为30分钟,其中PPT(多媒体展示)汇报15分钟,答疑15分钟,请严格控制好时间;  二、应由第一申报人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答辩汇报,每个项目参加答辩人员不得超过4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遵守现场防疫要求;  三、应从项目BIM实施的应用阶段、应用策划、基础应用、创新应用和示范应用等几个方面做重点汇报;  四、请提前15分钟到二层会议中心第五会议室候场,将汇报PPT电子版、纸质版(5份)及实施方案纸质版(5份,无需盖章)交至现场工作人员,并将PPT等汇报材料拷贝至专用电脑进行汇报,请各项目单位自带电脑备用。时间安排详见附件,分组安排见当天现场通知,逾期未参加取消答辩资格;  五、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工程;  六、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10-55597319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BIM示范工程终评评审会时间安排表.pdf2020102114372043398.pdf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济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考取建造师证书可领2000元补贴

2020-10-23

  近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发布了2020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技术类第118批),公示名单中指出,获得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人员可领取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消防工程师及安全工程师可领取1500元补贴。 2020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技术类第118批)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规定,经审核,拟同意给予王征亚等479名同志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时间: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可向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反映。  监督电话:66605964、68966712。  附件:2020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名单(技术类第118批)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技术类第118批).xlsx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10月19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天津市开展2020年第四期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线上考核

2020-10-23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第四期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线上考核的通知,《通知》指出:  2020年第四次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将继续采取线上考核的方式进行,此次B类(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条件要求取得建造师注册证并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0年第四期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线上考核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各有关施工企业:  按照全年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工作安排,为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2020年第四次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将继续采取线上考核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B类(项目负责人):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C2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报名程序  “安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一律通过受聘企业统一办理网上报名。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试服务平台》企业端(http://60.29.202.89:8812/),使用法人用户登录后,进入系统。(有关网络问题请咨询28468153)  2、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线报名”填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相关信息。上传照片为白色背景一寸证件照。  3、企业法人填写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前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须有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填写完成后将其扫描件上传至个人报名信息。报名A类及C类人员须将毕业证或职称证(企业法人只须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至个人报名信息。  三、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6日—10月28日网上报名。  2、打印准考证时间:2020年11月9日  (按准考证上提供的网址和考核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考核系统)  特别提醒:浏览器使用360(极速)浏览器。  3、成绩查询:自考试全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登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zfcxjs.tj.gov.cn/)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试服务平台》企业端(http://60.29.202.89:8812/)《通知公告》中查询。  4、取证时间:成绩合格人员请关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zfcxjs.tj.gov.cn/)《通知公告》。  四、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考核将对报企业的报名资料的进行随机抽查,请各企业报名负责人及时整理本企业报名人员的相关资料备查(资料包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020年近期社保缴费明细),各企业报名负责人自报名之日起至11月3日前随时登录《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试服务平台》企业端查询本企业报名人员的审核状态,若审核状态为“不通过”,则需按照审批意见中预约的时间带齐相关资料到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209室)进行现场审核。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此项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不合格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安管人员”考核。  来现场审件人员一律配带口罩、现场测温、登记,并出示健康绿码。  2、线上考核是在疫情期间为服务企业采取的特殊考核方式,由于个人计算机和网络原因未能提交试卷的,请自行承担责任。  3、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证书核发经费由政府承担,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与“安管人员”考核有关服务,并以此收取费用的属不当行为,敬请广大企业和考生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4、在线考核纪律和有关要求见附件2  5、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线考核系统操作指南、风险提示及应急预案见附件3  2020年10月20日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前承诺书.docx在线考核纪律和有关要求.docx

四川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工作

2020-10-23

  近日,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工作的函,《函件》指出,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同意,四川省共16家单位(附后)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单位,对“八大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试点工作。 关于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工作的函川建培注函〔2020〕21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有关试点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由各地遴选推荐,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同意,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教育培训中心等16家单位(附后)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单位。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20〕130号)等相关精神,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四川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xls80829-附件:四川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xls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