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生防疫须知

2020-09-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防疫须知  一、考生应提前申领浙江省内“健康码”,并持绿码参加考试  (一)考生应保持“浙江省内‘健康码’绿码”(以下简称“省内绿码”)。临考前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已在外地的要尽早返浙并申领“省内绿码”(提前14天)。  (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在考前到省内综合服务点或咨询12345,申领“省内绿码”。  1.“健康码”为非绿码,无相关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的。         2.有过往病史或病例接触史,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和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证明的。  3.“健康码”为非绿码,有相关症状,但能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二、考生应服从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考生应从规定通道,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考试期间应服从相应的防疫处置措施。考后应及时离开考点考场。在考点内应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一)考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进入考点  1.考生持有“省内绿码”且现场测温37.3℃以下的(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        2.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相关情形,入场时经查明,确属有特殊情况未及时申领“省内绿码”的。  (二)考生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进入考点  1.考生“健康码”为非绿码的,或无法出示“健康码”的。        2.拒不配合入口测查的,以及不服从防疫管理安排的。  (三)相关防疫处置措施  1.以下情况视情受控转移至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①入场时“健康码”为绿码,但二次测温仍37.3℃以上的;②考试时出现干咳等相关症状的。以上人员应在当场考试后24小时内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提供核酸检测结果,视情作后续处置。        2.以下情况须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①通过考点入口时;②如厕时;③在特殊考场考试时;④在考中出现相关症状时。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资格考试有关报考规定,考生应在户籍地或工作地报考的考试,若有省外考生到我省参加考试,因防疫管控或相关考试规定,造成无法参加考试或成绩不能使用的,后果自负。  (二)成绩滚动管理的考试,已报名交费,且为我省户籍地或工作地的考生(核安全考试按划定区域可报我省的省外考生除外),有以下情形的,已取得的有效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①因现场检测情况异常不能进入考点的;②考试中途出现相关症状被送诊终止考试的;③考试期间正在接受新冠肺炎治疗或隔离观察的;④考试期间正在参加防疫工作的。以上情况考生须在考后提出申请,其中后2种情况还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或提供相关单位的防疫工作证明(传真:0571-88395085、88396760)。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健康码”,并主动出示。  (四)因防疫管控:①私家车禁入考点,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②考虑到入场防疫检测,每场考试请在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逾期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③考点不提供用餐,请考生自主做好饮食安排。  (注:本须知内容视疫情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福建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温馨提示

2020-09-02

福建省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过程中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中心温馨提示各位考生,原则上只能按工作地、居住地就地或就近报名参加考试。请您在参加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应考须知:  一、考前健康监测。考生在考前14日内自行监测体温,提前下载闽政通APP并申领“八闽健康码”。“八闽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重点人群(考前14日内曾往来高风险地区)或“八闽健康码”为橙码的,需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方可进入考场;橙码考生未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或检测报告单为阳性的,不得进入考场。  二、入场防疫检查。考生进入考点时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并现场核验动态“八闽健康码”;考生应遵守所属考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通过考试机构官方网站(福建省人事考试网www.fjpta.com)提前了解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考点、考场做好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拒不配合考点防疫检查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三、遵守防疫规定。考试期间,请考生保持个人卫生并自觉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进入考点后自觉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扎堆聚集;考试过程中如出现发热、干咳、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告知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卫生防疫人员及时研判和处置;如有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或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遵守考场规则。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考生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请务必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及行车路线并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室前,应配合做好入场安检,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试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8月2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河南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2020-09-02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1.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6.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护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8.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8月18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山西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9-02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是大立教育整理出的通知详情: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报名管理  为避免考生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冲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规定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按工作地、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的规定,我省考试机构只接受现工作地或户籍地在山西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现工作地在山西的考生需提供山西居住证或社保材料;户籍地在山西的考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报名参考。对自行在我省报名但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人员,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缴报名费不予退费。请考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慎报名。  二、加强告知承诺监管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定和要求,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省将根据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所填写工作单位归属山西的,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方式核查社保信息,重点核查参保单位与所填写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发现报考信息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为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缴报名费不予退费。经核查发现有造假、伪造证件等情况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疫情防控措施  为了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省将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告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应认真阅读知悉考试防疫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对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隐瞒或谎报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的,将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诚信报名、诚信参考,确保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安全顺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广西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9-01

       近日,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广西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条件及注册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尽说明,以下是具体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申请人取得职业资格,且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⒈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⒊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⒋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⒌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⒍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⒎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⒏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⒐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⒑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申报程序  我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并本人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二步:申请人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按部门查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报即可。网上申报预审时间为1-3个工作日,受理成功后申请人将收到受理短信。  第三步:受理成功后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未提交,请重新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再次申报。  三、注册类型及所需材料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  (一)初始注册。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第一步,在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初始注册申请表;  ⒉ 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⒊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⒋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二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初始注册申请表;  ⒉ 书面承诺书。  第三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受理成功后,在现场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⒈ 一份初始注册申请表;  ⒉ 一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⒊ 一份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6)。  (二)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第一步,在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延续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  ⒊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⒋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二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延续注册申请表;  ⒉ 书面承诺书。  第三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受理成功后,在现场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⒈ 一份延续注册申请表;  ⒉ 证书原件;  ⒊ 一份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6)。  (三)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的,第一步,在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变更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  ⒊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一份变更注册申请表;  ⒉ 书面承诺书。  第三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受理成功后,在现场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⒈ 一份变更注册申请表;  ⒉ 证书原件;  ⒊ 一份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6)。  (四)增项注册。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注销注册。  申请注销注册的,第一步,在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注销注册申请表;  ⒉ 注册证书;  ⒊ 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  第三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受理成功后,在现场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⒈ 一份注销注册申请表;  ⒉ 证书原件。  (六)遗失补办。  申请遗失补办注册的,第一步,在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⒈ 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  ⒉ 电子照片;  第二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交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  第三步,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受理成功后,在现场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⒈ 一份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        ⒉ 一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四、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准予注册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4日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次数: 次]        1.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doc        2.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doc.doc        4.二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docx.docx        3.二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doc.doc        5.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doc.doc        6.书面承诺书.docx.docx 

辽宁人社厅明确: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聘工程师职称

2020-09-01

  众所周知,造价工程师是可以评定职称的,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其中指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聘工程师职称,二级造价工程师可聘助理工程师。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4日

辽宁省人社厅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一建、造价、消防、监理对应工程师职称

2020-09-01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工领域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  附件: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14日

辽宁人社厅:确定一级建造师职称对应关系

2020-09-01

  近日,辽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  附件: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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