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新政:要求明年6月底实现职称跨区核验!

2020-07-29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  二:围绕工程建设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  三:.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四: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五: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企业满足政府发布的统一开工条件后作出承诺,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2020年底前将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大立教育名词解释:职称跨区核验  职称跨区核验的意思等同于职称互认,是指已取得某地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证书,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到另一地可由用人单位考核确认并按岗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需要再更换证书,持证人员在此前取得的职称证书在另一地也是依旧可以使用的。  职称跨区核验的优势分析:  大立教育认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可以打破各地之间的人才流动壁垒,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不仅对于今后职称评审具有重要意义,同样为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便利,避免了重复认证的问题,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2020年一级造价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公布

2020-07-27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7月17日准予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以下是具体内容:  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7月17日准予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2020-07-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核准的2020年7月17日准予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附件“注册人员名单”中不带人员,自本通知网上发布之日起办理证书打印手续;附件“注册人员名单”中带人员,自本通知网上发布之日起在“http://zjw.sh.gov.cn”上做“同步建设部数据”后办理证书打印手续。  2、请有关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介绍信和需打印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取号办理证书打印手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  下午13:30至17:00(16:30停止取号) [周五下午至15:30(15:00停止取号)]  办理地点:小木桥路680号8号楼一层临时受理服务大厅  3、执业印章相关事项:执业印章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印章模式及印章制作所需信息查询详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4、“同步建设部数据”具体操作如下:  (1)开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企业数字证书(法人一证通)  企业登录“http://zjw.sh.gov.cn” → 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插入企业“数字证书”后“登录”,具体操作详见“ 登录说明”。  (2)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  个人登录“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 →“人员”→“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 →“短信用户注册”后“登录”→“注册信息”→“同步建设部数据”。  特此通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3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0-07-28

  7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今年8月起,本市将全面启动2020年度职称申报工作。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均可申报。  此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主要变动包括  1.大范围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目前,除国家明确要求需采取“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方式评价的以外,本市所有采取“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方式进行评价的,全部转为评审方式进行。  其中,由“考评结合”方式调整为评审方式的,高级职称涉及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中级职称涉及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由“以考代评”方式调整为评审方式的,中级职称涉及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初级职称涉及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卫生技术系列(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学)。  除以上调整评价方式的系列(专业)外,原本采用评审方式的维持不变。  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明确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的,还需先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高级专业课考试。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等系列的中、初级采取全国统考方式评价的,仍按国家要求执行。  2.中、初级取消现场答辩  为降低人员聚集风险,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简化程序,取消现场答辩。各职称评委会将采取材料审阅、专家评审、集中投票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网上完成审核、缴费后,无需再进行答辩,直接等待评审结果即可。  为保障评审质量,高级评审仍需采用现场答辩的环节。但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答辩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届时以相关职称评审机构通知时间为准。  通知原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  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卫生技术系列(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学)。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三、简化评价工作程序  (一)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各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人员,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栏目,或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职称评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经评审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二)取消申报表存档部门盖章  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取消现场审核  将现场审核、现场缴费改为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申报人网上报名初审合格后,根据评审服务机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材料及其他附件材料上传至职称评审申报系统。网上复审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四)优化评审程序  2020年度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简化现场答辩,采取材料审阅、专家评审投票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价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委托函需在申报阶段上传申报系统。  (二)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副高级及以上评审的实际答辩时间可能会有变化,届时以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时间为准。  (三)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除高校、科研机构等自主评聘单位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本通知的时间安排和程序执行(见附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安排,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五)其他未尽事宜,申报人可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附件:1.2020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附件1.2020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doc  2.2020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2020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doc  3.2020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2020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doc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

江西2020年启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

2020-07-24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自2020年7月28日起,江西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所有申请业务,均通过“注册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业务实行“一次不跑” 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所有申请业务,均通过“注册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注册系统”启用后,除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及强制注销业务外,其他所有申请业务均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三)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申请流程  (一)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在“注册系统”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之前,所有人员均需按照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办文〔2019〕9号)要求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登记。  (二)个人提交业务申请  申请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网址http://zjy.jxjst.gov.cn),进入“个人服务平台——执业注册”,选择申请业务,填写相关信息,再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登录小程序“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完成人脸识别后,提交业务申请至聘用企业。  (三)聘用企业确认申请  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网址http://zjy.jxjst.gov.cn),进入“企业服务平台——执业注册管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信息,确认同意后提交至我厅。  申请人变更执业单位的,需原聘用企业和新聘用企业分别完成申请确认。  (四)生成电子证书  我厅审批同意后,“注册系统”将自动生成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证书,企业及个人均可自行打印。其中,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个人服务平台--个人资格管理--我的证书”打印,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人员证书管理--注册人员证书”打印。  三、变更及注销流程  (一)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进入“企业服务平台——执业注册管理”后,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二)申请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变更的,进入“个人服务平台——执业注册”,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个人或企业单方面申请强制注销的,在“执业注册管理”栏中发起强制注销申请,并上传自身满足《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直接报至我厅,我厅受理后将转发给另一当事方进行确认。如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该强制注销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提交陈述理由,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逾期将视为同意该申请,予以强制注销。  “注册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用户操作手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行政审批处:0791-86211299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551-64935189转1、19970072337、1997019640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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