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2020-05-29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通知》指出,重庆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内由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三级,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实施资质许可事项(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方面的资质;监理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人防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相关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四)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证后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10日内提交补充说明。对企业承诺时提交资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除外),依法撤销资质。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依法撤销资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请。  三、自贸试验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要求,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优化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服务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住建部通知:6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05-28

        日前,我国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内容,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一些管理细节,明确了建设工程个参建单位的责任,更加匹配职能划转后的法规。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部门职能划转  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代了公安消防部门成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新规除了保留了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还新增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即对高于54米的住宅楼消防要求更高)。  简化证明事项手续  落实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不用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也不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②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只需提供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BIM审图试点

2020-05-28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中的工作要点指出:  1积极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推广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试点推进BIM审图模式,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审查效率。  2大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推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和建筑机器人发展研究工作,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二)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大培训和示范力度,继续指导各地制定省级及企业层面手册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深入推进手册贯彻落实试点,抓好示范引领,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管控,着力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创新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开展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探索利用第三方力量,对部分地区实施区域质量评价。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研究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措施,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  二、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减少事故发生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牵头督导江苏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二)加大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严格对事故责任企业及人员的处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执行等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督办和约谈制度。  (三)加强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强施工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体系,逐步淘汰落后防护产品与施工工艺。  (四)强化施工安全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推动企业、人员、项目等安全责任落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提升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积极培育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五)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指导各地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三、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通知。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建设、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管理措施,夯实保障基础,提高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地铁施工导致路面塌陷等事故教训,全面彻底排查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隐患。强化风险源头防范,落实前期工作深度和现场隐患排查措施。  (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技术措施。指导各地推广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及创新技术指南等。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提高安全行为标准化和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化水平。研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对不良地质施工和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进一步加强勘察质量监管。修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并开展宣贯工作。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印发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推进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  (二)积极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突出安全审查,推动联合审查。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推广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试点推进BIM审图模式,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审查效率。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编制完善绿色建造技术导则,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推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和建筑机器人发展研究工作,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五、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抗震减灾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不断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法制化管理水平。  (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三次会议关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编制调查工作指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工作落实。  (三)夯实抗震防灾工作基础。继续加强震情跟踪和震后应急救灾能力建设,健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联动响应机制。在总结评估《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十四五”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推动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继续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司党支部组织执行力。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教育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增强政治能力和工作本领,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温州公布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2020-05-2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统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24号)文件,我市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统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已经审定,现将有关考试的合格标准和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各专业合格标准均为96分(试卷满分均为160分)。我市合格人员共598人(名单见附件1),取得资格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  二、2019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各专业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为240分),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科目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我市合格人员共147人(名单见附件2),取得资格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  三、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我市合格人员共89人(名单见附件3),取得资格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  四、2019年度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我市合格人员共50人(其中初级25人,中级25人),名单见附件4,取得资格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  现将上述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请尽快将合格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及本人。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根据电子证书上线进度安排,自主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省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有关纸质证书将采取“网上申领,快递送达”的形式进行发放,具体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查询。  附件:1. 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浙江省考生合格人员名单(温州市)  2. 2019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浙江省合格人员名单(温州市)  3.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浙江省合格人员名单(温州市)  4. 2019年度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浙江省合格人员名单(温州市)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2日         温人社发〔2020〕55号.doc       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河南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共计1752人

2020-05-21

        2019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已经公布,在查询成绩后,考生都会关注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近日,河南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公示内容为2019年河南省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共计1752人的人员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4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1752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4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举报受理电话请见附件2。  附件:1.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xls  2. 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核查举报受理电话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核查举报受理电话.docx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5月15日        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住建部通知: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人士可向我部提交申请注册

2020-05-14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云南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

2020-05-1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变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名称及核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两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云人社函〔2020〕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已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更名文件的函》(云财非税〔2019〕2号)变更名称,同意你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仍按照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鉴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新增考试项目,尚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同意你厅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在国家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加收50元,作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行收费标准。待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重新核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正式收费标准。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4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pdf       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住建部同意河北省设区市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2020-05-07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河北省设区市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的复函,函件中指出,经住建部研究,同意河北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设区市核发的部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冀建呈〔2020〕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河北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方面专业承包)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既然2020年已经到来,而且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二级建造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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