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共计1389人

2021-02-26

  近日,湖南人事考试网发布了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公告 ,《公告》附件的合格名单指出湖南省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共计1389人,名单中显示在线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和《关于做好湖南省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18号)有关考务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对象  (一)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需进行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报名服务平台无法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网上比对核验告知承诺制的;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现场人工核查的。  (二)该项考试2019年度考试成绩全科合格未及时参加考后人工核查的人员(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3月5日前完成,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地点。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并在3月10日前完成人工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因故未能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的,可在下一年度人工核查时补办。仍不补办人工核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四、人工核查程序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以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现场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市州人社部门对所在单位初审结果进行核查。市州要及时公布人工核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人工核查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市州要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人工核查结果以及报名服务平台核验通过的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接受举报并查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领取事宜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和市州网站上予以公告,相关人员按公布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报名表的考生请到报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具体打印方式及时间以各地规定为准。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 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 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 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湖南2020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xls  2.考后人工核查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一览表各地考后人工核查机构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一览表.docx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3日

北京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合格证书的通知

2021-02-23

  近日,北京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北京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的通知,自2021年度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以下是内容详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精神,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范围  自2021年度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电子证书载体和信息  电子证书采用以加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用章”电子印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电子证书页面信息包含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批准日期、管理号和验证二维码等。具体样式附后。  三、电子证书效力  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表明持证人员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可应用在本市职称评价、资格考试、注册登记、人事管理等业务工作中。原纸质证书继续有效,持证人无须进行更换。  四、电子证书获取及查验渠道  自2021年2月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rsj.beijing.gov.cn )开通电子证书获取和查验服务,并同步发布历年证书信息。  (一)获取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注册登录后可下载并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二)查验渠道。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栏目,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操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持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严禁伪造、篡改、挂证等违规使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记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纸质证书补办业务同时停止办理,持证人员可直接获取使用电子证书。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广州市住建局发文:相关建设单位可聘请“建造师”等担任内部监理

2021-02-23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通知》对相关建设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各区住建部门、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 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28 号)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0〕26号)的要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工业厂房和仓库项目(涉及高耗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通知》(穗建筑〔2020〕93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废止,废止前满足穗建筑〔2020〕93 号文要求已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项目,按原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2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人社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调整公告,准入类只有31项!

2021-01-28

  近日,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发布了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公告》指出:  人社部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  其中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均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现将调整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月19日之前将署名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zjszhichengchu@163.com。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xls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人社部职称新政:淡化学历,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2021-01-1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淡化学历要求。  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具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都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1淡化学历要求。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  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一级消防工程师可评审副高级职称

2021-01-07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1: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2个: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  2:2020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及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一)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18个:电力系统、热能动力、机电及节能、新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及自动化、电力工程管理、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  (二)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2个: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  (三)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晋升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专业4个: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  二、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作为过渡,2020年仍按原规定4年执行,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  (二)申报条件  根据《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不再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符合工程系列职称正常晋升年限的,凭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及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申报高级职称。  (三)评审条件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5号)《关于注册类职业资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中电力系统、热能动力、机电及节能、新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及自动化、电力工程管理、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等专业评审条件暂时按照《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2号)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专业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6号)执行。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等专业评审条件参照《河南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6号)执行。  (四)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的工作年限及注册年限按照《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4号)执行。  三、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  (一)网上申报  2020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及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  申报流程:  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应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二)网上审核  1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核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相符,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  2.申报人务必在个人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超出规定时间内申报人未进行申报、审核部门未提交审核结果的,将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统筹安排,确保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工作。  3.除自主评审单位外,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年限破格申报、非逐级申报(含越级申报、无职称直接申报等)、委托评审以及业务考试免试等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终审(其中,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由各地或者省人才交流中心终审)后,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再进行网上申报。  4.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5年的,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聘任。聘任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5.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取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四、需报送的纸质材料  各参评人员网上申报审核全部通过后(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按照网上申报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一)《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表格务必于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打印。《评审表》要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二)报送材料目录(清单),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本专业工作年限、取得工程师时间、工程师起聘时间以及材料名、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四)申报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聘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业绩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七)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并在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  (八)非公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  五、严格执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积极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六、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及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个人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3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受理。  七、有关要求  (一)经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工程系列一级消防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及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化工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以工作单位集中统一按时报送,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报送材料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严格把关,严禁报送虚假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刻取消评审资格,并向省职改办通报。  (三)答辩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答辩时间和地点请定时登录个人职称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四)评审结束后,各地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纸质材料,高评会对逾期未领纸质材料的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报送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材料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号(东明路与顺河路交叉向西400米路南),河南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东侧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71-66322086(工作日工作时间)。  附件:1.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  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1-3.docx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人社部: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监理、建造、安全消防等资格考试!

2021-01-07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对部本级办理的24个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其中涉及的18项资格考试包括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以及一级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等所需的职业资格证明、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均可实行告知承诺。  考试名称:监理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名称:建造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考试名称:一级造价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职称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考试名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xlsx  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doc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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