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20年一级造价师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

2020-09-15

       近日,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其中提及2020年一级造价师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内容,以下是小编整理出的通知详情:2020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目前国家和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措施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提前通过本人手机申领陕西“健康码”或“一码通”,并持续关注陕西“健康码”或“一码通”状态。在考前14天内,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二、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国(境)外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并主动向当地考试机构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在参加考试时提供考前7天的核酸检测报告。  三、考试当天考点学校不提供停车服务,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注意保持社交距离。陪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  四、每场考试前,请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陕西“健康码”或“一码通”并接受体温检测,排队人员需间隔1米以上。考生考试当天持“绿色码”且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考点;持“黄色码”且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可进入考点,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持“红色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不带手机,无法提供陕西“健康码”或“一码通”的人员,必须出具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考点。每个考点设置临时隔离点,连续三次测量体温都超过37.3℃的考生,在临时隔离点进行观察,经考点现场医务人员健康评估同意后,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五、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考试当天携带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考点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可进入考点考试。  六、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医用口罩、消毒湿巾等,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核实身份证件时需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本人报告体温异常等可疑症状,且无考前7天内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考生,经驻点医护人员健康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将被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试结束后将进行体温复测。考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评估或者转移到备用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八、如考生参加考试,将视为已知悉告知书事项和防疫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变化,考试前国家和陕西省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将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并提前发布。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9月2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吉林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须知,考生需提前1个小时考场

2020-09-15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本疫情防控须知,做好疫情卫生防护。  1应试人员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须进行隔离观察的,要提前到达考区按要求隔离观察,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2.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并自备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验证时须临时摘除口罩。  3.应试人员入场前应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现场出示“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确定为绿码、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经体温检测确认结果正常(体温不高于37.3℃)方可进入考试区城,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  4.考前14天有发热症状的应试人员,应在入场检测体温前主动向工作人员报告。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各参加考试条件的,在临时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卫生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5.应试人员在进入考场后及考试期间出现发热症状的,应主动告知监考人员,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6.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前入场及考后离场等聚集环节,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进出考场、如厕时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查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时。  7.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吉林省疫情防控咨询、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电话12320。

安徽合肥2020年造价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0-09-04

  众所周知,造价工程师是可以评定职称的,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2020年合肥市建设工程类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小编为您整理如下:关于2020年合肥市建设工程类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合肥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115号)文件通知,2020年度建设工程类职称评审工作已启动,现将上述文件转发附后,请各相关申报人员及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务必仔细阅读文件)。同时,将其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二、受理相关事宜  1.受理方式:初、中级申报单位或个人按专业先将个人相关资料(见附件3),拍照、打包、压缩发相应专业受理的QQ邮箱,文件名称:姓名+专业+申报级别+联系电话,一份文件只发送一个邮箱,不得重复投递。单位或个人接到审核通过反馈后,再到现场报送纸质材料、缴费(现金)。未经过网上审核通过的资料,现场一律不受理。         高级职称资料网上系统申报按省住建厅时间要求(见省住建厅网站通知)报送,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材料报送、缴费(现金)。  2.时间:为提高效率,便于申报者一次办结,建筑系列初、中级职称纸质材料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7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8:00-11:30,下午为初、中级电子版材料审核时间,不接受初、中级纸质材料报送;高级职称纸质材料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逾期不再受理。  3. 地点:庐阳区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合肥市城乡建设局9楼职称材料受理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及标准  详见附件2: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9]87号)  四、申报专业  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要求,申报专业为建筑工程、建筑学、给排水工程、给排水-水质监测、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市政道桥、勘测-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测量、勘测-水文地质勘察、城镇燃气工程、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建筑防腐、白蚁防治。附件2中第二十六条所列从事技术工作,请申报人员对应上述专业进行填写;另,非上述专业的申报人员须办理转系列、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详见附件1。  五、关于面试答辩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答辩事宜省住建厅另行通知。申报初、中级职称面试通知请随时关注合肥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hfpta.com)、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cxjsj.hefei.gov.cn/zwgk/tzgg/index.html)通知公告,不作另行通知。  六、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1. 继续教育证书领取及学时验证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人员可以向其主管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申请领取;非公经济组织可以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申请领取。  证书领取验印后,个人依据参加培训如实填写并带相关依据资料向上述部门申请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专项验证;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专技处进行复核。  2.其它相关规定详见附件1。  七、关于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3、5。  八、关于委托评审  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向外  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或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须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九、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十、其它问题  1. 关于收费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面试费为100元/人。破格申报、正常申报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均需参加面试。  2. 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63536513、62674267、62691165、62692757  转专业培训联系电话:63366701。  附件1:关于做好合肥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115号(1).pdf  附件2: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标准〔2019〕.docx.docx  附件3:中、初级电子版申报材料清单.xls.xls  附件4:中、初级职称电子版材料申报邮箱.doc.doc  附件5:申报材料清单.xls.xls  附件6:2020年社会化职称评审材料表格汇总.zip.zip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0-09-04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办理证书延期之前,需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人数不作为核定指标),同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登记监理单位的人员和业绩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深入推进水利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管理水平,充分激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鉴于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的新制度尚未出台,经研究,现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和2020年度资质等级证书到期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证书延期。  二、办理证书延期之前,需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人数不作为核定指标),同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登记监理单位的人员和业绩信息。  三、经查满足无“挂证”等违规行为、社保缴纳正常、监理业绩真实合格等条件的,给予办理延期,证书有效期延长2年。  四、新申请和升级监理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时间请关注水利部官网公告。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63202229 63202228

辽宁人社厅明确: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聘工程师职称

2020-09-01

  众所周知,造价工程师是可以评定职称的,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其中指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聘工程师职称,二级造价工程师可聘助理工程师。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4日

辽宁省人社厅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一建、造价、消防、监理对应工程师职称

2020-09-01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工领域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9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四、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市、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资格对应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  附件: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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