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申报、延期、注销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0-08-1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申报、延期、注销审查意见的公示(2020年第11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2004〕334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及注销的甘肃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82家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刘亚男等2916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gans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0至2020年8月16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1楼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0931-8465482附件:1.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doc2.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企业名单.doc3.符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首次申报条件名单.xls4.符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条件名单.xls5.符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销条件名单.xls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0日          随着建筑资质互认的发布,办理建筑施工资质还是工程设计资质,对企业后续发展都将带来不小的利好。广西优势专业代办建筑企业资质,如您想要了解资质办理相关内容,点我咨询!!!

江苏省关于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2020-08-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消防救援支队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共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各科目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再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另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三)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包括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等。    报考条件中对大专以上学历层次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的审核,可参照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附件2)执行。    (四)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是指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五)有关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9:00~21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24日8:00~28日23:59。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31日~11月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23号)的规定,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每人每科69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每人每科65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考试大纲    有关教材和考试大纲事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查询,电话:010-64962347 64929211 64921644。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附件:1.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3.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2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86617131    苏州市专技处:0512-6982007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38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眼下疫情防控的工作已经趋于稳定,如果您想抓住机遇在今年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优势教育为您准备的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等培训项目的直播课程就是帮助您“停工不停学”,足不出户完成学习,成就自己资格证书梦想的捷径选择!网络班教学方式以及各项目优质的师资力量,是帮助您完成入门导学-建立基础-夯实提升-冲刺升华备考过程的保障!想要把握机会参与课程学习或了解更多课程信息,可点击咨询课程详情!!!  

重磅!又一省发文明确:二建等证书直接对应职称,可评高级职称!

2020-08-11

     8月3日,广东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  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3、建造师,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月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三)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四)对于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2020年度的评审时间可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2020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各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其他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我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2020年度起将基层中医药专业纳入认定范围。  (四)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受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和疫情影响,部分专业尚未完成贯通评价工作。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2020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打开下方链接即可查看并下载附件内容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058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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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8-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共同参与。(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为保证新旧考试平稳过渡,原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应试人员报考。    五、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凡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报名网址。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9:00~19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21日8:00~25日23:59。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16日~2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2002〕9号、苏财综〔2005〕1号)精神,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四)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3. 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2  附件3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省直考区 025-5186891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86617131    苏州市专技处:0512-6982007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38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第二百二十四批二级建造师 初始、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2020-08-10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自治区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48号),经审核,向佳佳等522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彭建国等200人符合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现将审查意见在新疆建设网站予以公示(网址www.xjjs.gov.cn),本次的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厅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991-2822564    监督电话:0991-2821422    附件:向佳佳等722人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强制要求!9月1日后甘肃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整体注销

2020-08-10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清退我省建筑市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通知》指出,省住建厅将在9月1日后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19〕50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甘建建〔2019〕409号)的有关要求,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共同督促下,我省大部分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已按期完成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清退工作,但仍有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期完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我厅已对相关“加锁”人员信息进行了梳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相关项目务必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人员更换,9月1日后我厅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未按期完成变更的项目一律视为无项目负责人擅自施工,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9月5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清退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厅。  二、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人员注册、项目招标和项目人员变更等环节认真把关,制止以临时建造师身份进行执业的行为。  三、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联系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领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加锁”人员信息,以便开展清退工作。  联系人:裴虎林 联系电话:0931-8929751  抄送:省建设工程招标办、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0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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