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

2020-09-16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住建部决定在江苏、浙江、广东省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通知中强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江苏、浙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我部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服务能力。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  (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三、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四、试点内容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  (一)服务定位。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二)能力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估的依据。  (六)履约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的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估机制,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五、试点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应编制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可结合本地区、项目实际,细化调整试点时间、能力要求、购买主体、购买方式、成果应用、履约评估等方面要求。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试点方案汇总后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任务落地见效。实施中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北京停考27项考试,会影响其他省份吗?这些政策变动请知悉!

2020-08-18

   8月13日,北京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将北京地区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入下一年度开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2020年一、二建等27项考试取消,所有考试并入2021年举行。   而在7月24日,上海人事考试院发布了关于暂停组织上海市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关于暂停组织上海市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停举行。2019年参加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  在北京、上海这两个重点考试地区先后发布取消考试的通知后,其他省市的考生都会关心自身所在地区是否也会有同样的政策发布,毕竟考试一旦取消,自己之前所做的备考工作等同于无用之功,为此,小编特查看了其他省市人事考试官方网站,结果得知,今年因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各省基本都实行“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即考生只能在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对社保的审核也更加严格。天津   近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密集,我中心发现有部分考生不符合属地原则在我市报考。现根据人社部要求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我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格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只有现工作地在天津或者户籍与居住地均为天津的考生方可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考试。请大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名,已报名的审慎缴费。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20年8月13日内蒙古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考试实施属地化管理的规定,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结合内蒙古地区考场资源有限的实际情况,不允许外省(区、市)的考生在内蒙古报名参加2020年度各项职业资格考试。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8月13日青海    近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密集,我中心发现有部分考生不符合属地原则在我省报考。现根据人社部要求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我省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格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只有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青海的考生方可在青海考区报名参加考试。请大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名。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8月14日湖南  为避免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造成冲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属地管理规定和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20〕106号关于“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按工作地、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的规定,我省考试机构只接受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户籍)在湖南境内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报名参考,对自行在我省报名但不属我省报名参考范围的人员,我省考试机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缴报名费不予退费。请考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慎报名。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0年8月14日  我们根据以上省市考试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推测,我国其他省份应该不会取消考试,而是针对考试报名严格采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严格遵循自身省市的报名要求!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记入黑名单。同时启动跨部门联动响应,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北京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不再组织,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

2020-08-14

  各位考生: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北京地区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考试项目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全国监理工程师、经济(初、中、高级)、一级建造师、出版、审计、通信、注册城乡规划师、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一、二级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注册计量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北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以上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2020年度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北京地区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本年度在北京考区已缴费的考生,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届时会有短信告知,请考生注意查收。  四、本年度在北京考区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2021年在北京考区报考相同项目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网上报名成功提交信息后可免于资格审核,在网上缴费时间段进行网上缴费。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16区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附件16区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北京地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入下一年度开展有关问题的解答  1.北京地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否举行?  答:不再组织。全部并入下一年开展。  2.本年度已完成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考试退费?  答:报考人员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届时会有短信告知,请考生注意查收。  3.本年度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2021年报名参加北京地区该项考试时,是否还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答:不需要。直接报名并提交报考信息,报考同项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无须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可等待网上缴费环节开启后直接网上缴费。  4.未开始报名的2020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可否到其他省市参加考试?  答:全国各考区均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开展网报工作,由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按照人社部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5.如果今年在其他省市参加考试,明年还能在北京地区报考吗,需要办理转考手续吗?  答:不需要。对于国家级资格考试符合当年度北京地区报名条件和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不需要办理转考手续。  6.2020年度调整考试,北京地区已取得2019年及以前合格成绩的报考人员,其考试成绩如何管理?  答: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试,2020年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北京地区报考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

2020-08-11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业务实行“一次不跑” 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所有申请业务,均通过“注册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注册系统”启用后,除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及强制注销业务外,其他所有申请业务均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三)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申请流程    (一)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    在“注册系统”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之前,所有人员均需按照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办文〔2019〕9号)要求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登记。    (二)个人提交业务申请    申请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网址http://zjy.jxjst.gov.cn),进入“个人服务平台——执业注册”,选择申请业务,填写相关信息,再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登录小程序“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完成人脸识别后,提交业务申请至聘用企业。    (三)聘用企业确认申请    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网址http://zjy.jxjst.gov.cn),进入“企业服务平台——执业注册管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信息,确认同意后提交至我厅。    申请人变更执业单位的,需原聘用企业和新聘用企业分别完成申请确认。    (四)生成电子证书    我厅审批同意后,“注册系统”将自动生成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证书,企业及个人均可自行打印。其中,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个人服务平台--个人资格管理--我的证书”打印,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人员证书管理--注册人员证书”打印。    三、变更及注销流程    (一)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进入“企业服务平台——执业注册管理”后,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二)申请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变更的,进入“个人服务平台——执业注册”,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个人或企业单方面申请强制注销的,在“执业注册管理”栏中发起强制注销申请,并上传自身满足《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直接报至我厅,我厅受理后将转发给另一当事方进行确认。如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该强制注销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提交陈述理由,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逾期将视为同意该申请,予以强制注销。    “注册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用户操作手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行政审批处:0791-86211299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551-64935189转1、19970072337、1997019640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0年通关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重磅!又一省发文明确:二建等证书直接对应职称,可评高级职称!

2020-08-11

     8月3日,广东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  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3、建造师,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月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三)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四)对于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2020年度的评审时间可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2020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各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其他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我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2020年度起将基层中医药专业纳入认定范围。  (四)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受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和疫情影响,部分专业尚未完成贯通评价工作。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2020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打开下方链接即可查看并下载附件内容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058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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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工程系列建设工程高中级、非国有企业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8-07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创新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高中级、非国有企业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1.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符合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2.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在我省省直单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符合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3.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在我省非国有企业从事相应工程技术工作,符合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业范围    1.建设工程专业包括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学、给水排水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通风及空调工程、供热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风景园林、城乡规划、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电气、土木工程、暖通、城市轨道工程等;    2.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工程、机电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环境工程、林业工程、装饰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给排水工程10个专业。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评审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执行《江西省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中级工程师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申报评审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执行《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二)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规定,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且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四)根据《江西省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赣发〔2017〕32号)、《关于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5〕56号)有关规定,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五)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3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定,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九)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专业工作经历材料、论文论著、课题(项目)、专利、奖励荣誉等业绩材料应在上述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专业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三、网上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27号)中“申报评审渠道”的具体要求创建账户和申报职称。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8月31日止。申报人员按本通知和系统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材料类型为JPG、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评委会不再受理纸质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弄虚作假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一)学历佐证材料    1.2002年及之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6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中专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6.2008年以后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结果;2008年之前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卡。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材料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现专业技术资格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系统能自动关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上传单位聘用合同文件或聘任文件或聘书;    3.企业人员无需上传单位聘用证明。    (四)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栏中选择社保参保地,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要求申报人员2020年连续半年以上参保,社保缴纳单位需与其工作单位一致。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申报人员应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先选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类别,再填写相关的经历内容,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文件、纪要类材料需完整上传;项目科研、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检测、监督、咨询、造价等需上传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职责及工作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确保是客观真实的原始材料,需有相关单位盖章、相关参与人员和本人手写签名等内容。    (六)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各限填报5篇(部),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国际核心期刊论文提供科技情报检索单位(如科技情报所、高等大学图书馆等)提供的SCI、EI论文收录检索报告(加盖检索签证专用章);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七)业绩成果-课题(项目)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批文、结题(验收、鉴定)报告、本人在课题研究中的工作内容、本人排名页。其中本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或课题负责人书面证明材料。    (八)业绩成果-专利材料    1.上传与本人相关的专利证书,专利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水平高低排序;    2.专利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专利”栏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    (九)业绩成果-奖项和荣誉材料    上传与本人相关的获奖和荣誉证书,奖励和荣誉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十)业绩成果-其它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材料    申报人员可在业绩材料中,选择性上传本人在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主持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具体表格见附件),上传到“业绩成果-其它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栏目。此项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只作为对申报人员专业水平评定的参考。对特别优秀的报告,经评审专家认定后可替代1篇论文。    (十一)业绩材料-其它业绩材料    对照资格条件需上传的其它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资格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材料的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    说明:待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后,学历、资格证书等信息将实行数据共享或数据对比,将不再需要上传电子版材料。    四、审查推荐    (一)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择优推荐,其中,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无空缺岗位的按“退二进一”“退三进二”等“多退少补”办法过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健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开公示。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开、展示工作,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省职称办网上受理高级资格截止时间为9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中级资格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五、职称收费    资格审查费和评审费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届时将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直接通知参评人员缴费并在该系统中收取,请注意查看系统通知并按时缴费。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无法申报。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陈开梅    联系电话:0791-86221071    附件:主持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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