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2020-11-24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的通知,《通知》指出,省住建厅厅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新开工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均须统一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26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分为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20种)、B(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24种)、C(通用表, 2种)三大类,共计46种用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202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新开工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均须统一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2020年12月1日前未竣工工程仍可延续使用原第六版监理现场用表),其他建设工程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本《监理现场用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本《监理现场用表》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供各单位免费下载使用。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doc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北京市人社局开展工程系列副高级等职称评价工作

2020-11-23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直通车”、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正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等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市人社局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按照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现就启动开展2020年度高端领军人才“直通车”、工程系列等职称评价工作,其中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为11月9日-16日。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直通车”、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正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等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按照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现就启动开展2020年度高端领军人才“直通车”、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正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等职称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1、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11月9日-16日  2、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11月9日-16日  3、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11月16日-21日  因申报人员较多,上传材料量大,请尽早提交申报信息,避免系统拥堵导致提交失败。  二、申报流程  1、注册登录、填报信息。申报人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选择热点服务-人事考试频道,实名注册进入职称评价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并上传学历、学位、职称、业绩成果等相关附件材料照片(JPG格式)。  2、网上初审。申报人在成功提交申报信息后,等待工作人员后台审核;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将收到短信通知,按要求尽快选择复审时间,下载打印申报表,并在申报表“诚信承诺”位置签字后,提交工作单位。  3、工作单位推荐及公示。申报人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表、履职情况及相关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模板详见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申报表上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在申报表和公示材料上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  4、 复审和缴费  (1)申报人申报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正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价的,通过“上传附件”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公示材料等逐页拍照上传(照片须为JPG格式,如果系统提示格式不正确,请用Windows自带的画图软件另存为JPG格式)。评审机构复审通过后,统一短信通知缴费,期限1-2天,逾期未缴将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2)申报人申报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职称评价的,应按照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区审核、推委会评审推荐后,通过推荐的申报人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进入全市统一评价环节。  5.答辩安排  (1)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机构:市人事考评办)、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机构:市农业农村局):预计12月上旬  (2)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机构:市人事考评办):预计12月中、下旬  (3)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机构:市人事考评办):预计12月中旬  (4)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机构:市科委)、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审机构:市社科院):预计12月中、下旬  6.评审结果公示。以上职称评价结果预计在2021年2月底前进行公示,届时请关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三、其它有关要求  1、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正高级、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价工作不设现场审核。  2、经济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可通过申报系统调取,不作为本年度申报必要条件,但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参考要素。  3、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职称申报须由工作单位向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具体要求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  附件:1.相关评审服务机构、各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一览表  2.公示材料参考模板附件.docx  2020年11月6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内蒙人民政府网发文: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2020-11-23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1、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2、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煤矿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并落实必要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疏散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六)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及驻自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共同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单位和机构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和应急演练,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和学生军训内容。督促属地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民政机构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许可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按职权开展行政处罚。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依职权参与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行业以及航道、码头养护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剧院、文化馆(站)等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监督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消防救援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根据优抚政策,对消防救援中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气、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充装及使用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负责消防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及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及属地广播电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能源部门负责煤矿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部门督促电力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六)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十七)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行业规划。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二十)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二十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燃气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二)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及其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体育社会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四)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储备粮储存环节、救灾物资储备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六)农牧业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治理。  (二十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二十八)消防救援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职权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期货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三十)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网站、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为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一)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十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及驻自治区的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根据季节性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解决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住宅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其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约谈制度。  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约谈火灾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约谈火灾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苏木乡镇(街道)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约谈火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答题卡信息未填写完整,卷子会作废?

2020-11-16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情况下,成绩会作废或取消:  ① 有明显标记的或者让阅卷老师“放一手”的文字,都算作废。  ② 监考老师标记处理。考场有严重违纪现象的考生,监考老师会将试卷标记,并告诉阅卷老师此考生试卷作废。  ③ 答题卡没有任何「指向确定考生的信息」。如答题卡信息栏空白,准考证号等信息空白或者不完整的。  这里提一个特殊情况,如果你答题卡上填写了准考证号而忘记涂,那么卷子是否会作废?  因为是采用电脑阅卷,在无法识别准考证号的情况下,一般该试卷会显示异常,并由阅卷组组长进行处理及统计。  这时,若试卷上完全没有准考证号相关信息,则属于没有任何「指向确定考生的信息」,那么成绩作废。  而如果你填写了准考证号,仅仅只是忘了涂,则属于拥有「指向确定考生的信息」,所以成绩不一定会作废。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2020-11-13

  近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日期截止于2020年11月27日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监理单位与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监理单位与人员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  第六条 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由监理单位根据监理项目情况任命的监理机构负责人。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需要,选派的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且具备5年以上相应专业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三)监理员是指持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具备2年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实践经验,由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监理人员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在其注册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我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sjjc@mwr.gov.cn。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指导意见: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

2020-11-13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  1、强化注册和监管人员要求。各市可探索适当提高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2、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审查审批。鼓励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依托CIM平台初步开展规划智能化审查审批。       3、合并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工程许可阶段,各市明确1家部门牵头。山东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  各市可根据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但不得超过国家现行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标准。下列项目除外:位于河道保护范围、蓄滞洪区范围、影响水文观测站,位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及任何历史纪念物的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流程  1、合并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工程许可阶段,各市明确1家部门牵头。  2、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建设单位通过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填写《工程许可阶段申请表》,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一次受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相应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实行并联审批。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项目备案(赋码)信息纳入“一张表单”,实现信息一次填报、结果即时推送,即可完成备案。  3、调整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范围。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产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项目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给生态环境部门。  4、简化评估评价事项。在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相关指标要求或已开展区域评估,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再次单独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评价工作。  5、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无需规委会决策,直接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位于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6、探索采取勘察设计一体化方式。鼓励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发包确定勘察单位。  7、以告知承诺取代施工图审查。取消审批流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图质量抽查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到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简化施工许可办理。取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规定,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不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相关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推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受让人对“标准地”规定的出让条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涵盖事项不再申请办理,审批部门根据书面承诺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各市实施“标准地”配套建设,在出让前统筹做好出让地块“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并完成相关市政管网接至用地红线、施工用变压器安装工作。  10、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类项目,优先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供地。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公示,纳入土地供地条件。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签订土地出让成交合同后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实施联合勘验。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勘验的,由阶段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勘验。  12、简化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竣工联合验收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合并进行。对于竣工联合验收时因季节原因尚未完成绿化施工的,可容缺“绿地率”验收开展项目联合验收。防雷检测报告不再作为验收申请材料。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  13、简化门牌楼号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给公安等部门,提前开展门牌核准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发放门牌号码。  14、全面落实市政公用“四办”服务要求。完成工程审批系统与市政公用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项目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市政公用单位。全面实施市政公用服务“网上办、一站办、降费办、贴心办”。优化临时用水、排水、用电办理流程,压减办理环节、时间和费用,公布办事指南和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专营企业提前介入服务,与建设单位确定需求,取消报装申请环节。  15、优化不动产首次登记。现场联合验收通过后,牵头部门将不动产测绘报告、联合验收意见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划核实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合并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进行现场查看。在登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鼓励探索不动产登记与联合验收同步申请,实现“验收即办证”。  优化后的办理流程详见《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流程图示范文本》(附件)。  (二)压减办理建筑许可耗时  1、加强审批用时管理。工程许可阶段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和无外线工程的低压电力接入,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7个和3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和无外线工程的用水接通分别不超过7个和4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超过1个工作日。  2、规范有关中介服务用时。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服务承诺时限建议不超过10个自然日。综合测绘服务承诺时限建议不超过8个自然日。  (三)压减办理建筑许可费用  1、落实规划验线、竣工规划勘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鼓励将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宗地图)、地籍调查(权籍调查)、拨地测量、总平面图测绘、正负零核验、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全流程综合测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2、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工作,勘察结果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公告。  3、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聘用监理。  4、全面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替代保证金制度。  5、除需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工程外,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各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减少缴费次数,鼓励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  7、由小微企业建设的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8、鼓励各市对小微企业建设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出台支持政策,减少项目费用支出。  (四)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指数  1、开展差异化事中事后监管。属于质量安全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辅助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只开展1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探索推行远程监管和“不见面”监管。  2、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的事项,由监管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形成闭合管理。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时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等惩戒措施。  3、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并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4、实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责任保险(或类似保险产品)的方式,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人权益。  5、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勘察设计单位风险承担能力。  6、强化注册和监管人员要求。各市可探索适当提高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7、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等服务,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  (五)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  1、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省政府改革要求,划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有关行政许可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  2、推进全程网办。在城市工程审批系统中增加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等主题式审批服务模块,明确网上办理流程,实行“一网通办”。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应用。可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远程核查的,不再开展现场踏勘、实地检查;可通过网络评审、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远程评审评估的,不再组织现场评审评估。  3、试点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4、推行一站式免费帮办代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或项目管家服务。加强对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服务,提高审批一次通过率。  5、推行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办理的事项清单,详细标明建设条件、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可运用区域评估成果等情况,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供给申请人。  6、探索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审查审批。鼓励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依托CIM平台初步开展规划智能化审查审批。  7、推行“一窗收费”。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水土保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伤保险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收费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项目信息和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共享给费用收缴部门。鼓励实行综合窗口“一次性核算,一站式征收”。  三、有关要求  1、细化审批流程。各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审批流程,制定申请表单和服务指南,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  2、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各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模式。试点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要一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3、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相关政策的公开、解读和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项目和企业。要加强审批过程管理,及时整理、形成全流程审批案例和审批系统后台数据,总结改革经验。  附件: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流程图示范文本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四川省住建厅通报:155家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为0!限期整改,仍不符的撤回资质

2020-11-11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报,《通报》中指出:  经核查,省内有155家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配备为零,严重不符合要求,存在“僵尸企业”、企业名称变更办理不及时或企业合并、业务转型后未及时办理资质注销手续等情况。自发文之日起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依规撤回相应资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监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20〕118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核查省内679家工程监理企业2280项资质,涉及综合甲级42家,甲级企业229家,乙级企业345家,丙级企业63家。经核查,巴中欧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55家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配备为零,严重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要求,存在“僵尸企业”、企业名称变更办理不及时或企业合并、业务转型后未及时办理资质注销手续等情况。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3条规定,对巴中欧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55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自发文之日起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依规撤回相应资质。在整改期内,企业可依法陈述、申辩。需陈述、申辩的企业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诉材料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联系人:罗飞、曾杰,联系电话:028-85563038、85080802)。  三、其他要求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自觉对标,对因人员流动影响企业资质达标的情况及时纠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 全省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全省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工程监理企业情况汇总表.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31日     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把握2021年通关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机会,优势教育伴您同行,这里汇聚了众多资深讲师,他们有着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经验,可以传授给学员最有效的考试经验。现在报班学习,海量复习干货等您来领,高手支招,让您直击考情,不走弯路。立即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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